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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资诈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因素影响罪名(定性)改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4 15:19 阅读:
 作者: 尹海山律师


从集资诈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因素影响罪名(定性)改变? ——从两个亲办集资诈骗案谈起

 
大多数办理集资诈骗案的律师,都考虑过通过有效辩护,把案件定性(罪名)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罪名在被告人的客观犯罪行为上有很多相识点,但两罪量刑上又明显一重一轻,差别很大。
 
相较于之前的规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做了调整,一定程度上拉近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的量刑距离。但即便如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在量刑上依旧有明显不同。同样是个人集资100万,如果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法定量刑起点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2021年之前的法定量刑起点是10年以上),但如果把定性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有很大机会判缓刑。所以,归纳和思考影响罪名认定的因素仍然有现实意义。
 
这里以我2017年和2019年代理的两个案子做一个比较分析。这两个案子检察机关都是按“集资诈骗罪”起诉到法院的,我们在代理的过程中,也都是希望能把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结果一个失败,一个成功。顺便说一下,在集资犯罪中,最终能改变检察院认定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的比例还是很低的。上海的数据没有找到,但按浙江省2013到2016年的统计资料罪名变更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三。
 
案例A 于2017年开庭审理,被告人周X系上海分公司副总,母公司为山东的公司,周及另一名被告在上海开设的集资公司中总计吸收了60多位投资人的七百多万元。合同中约定给投资人的收益为24%  。案发后,周X有自首情节。有少量金额的退赔,本案的不利之处在于法院在之前审理其他同案(周X的下属)中,已经认定案件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自然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按2021年之前的法律规定,数额达到100万元,则法定的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还有一个不利因素是在吸收的七百万元投资款中,扣除各种业务花费款项外,有数十万元无法说清去向。
 
案例 B 于2019年开庭,被告人曹XX 系公司法人及董事长。该公司名义上是电子商城,但实际上通过”消费积分返利“的一套设计方式,可以实现500天6.25倍的投资收益。根据审计报告,案例B涉案金额达到2.45亿元,涉及投资人两千多名。
 
 
案例A和案例B涉案相关量刑因素表(如图):



 
 
从上表中,可以轻易看出,不管是吸纳资金的规模、受害人的数量,资金损失额等几乎所有因素,案例B都是案例A的数十倍,尤其惊人的是案例B中返利比例达到惊人的500天6.25倍(即年化收益率约4倍)。甚至案例A还存在自首和部分退赔等情节,但是两案最终判决,案例A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涉案金额等各方面都更大更严重的案例B被改变定性,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上表所列的各情节因素中,只有一个方面,即吸纳资金的去向上,案例B比案例A要清晰一些。在案例A中,存在几十万元款项不知所踪,两同案被告人相互推诿都说对方拿走了这笔款项。  而在案例B中,公司吸纳的资金虽然达到2亿多,但是资金进出基本能够理清楚,对于被告人曹XX从集资公司提走的约两百多万元款项,我们提供的粗略的线索(照片、合同等),用以证明该笔款项的使用与公司开展业务有关系。
 
所以,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说,“集资诈骗罪”应否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量的主要因素应该还是被告人是否能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在案例B中,曹XX虽然涉案金额、人数、损失金额都是案例A的数十倍,但是,案例B中的曹XX行为没有明显符合《解释》第四条的行为。而案例A中,因为两被告人均无法讲清楚部分资金去向,所以,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的可能性。 该种情况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八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之一。
 
 
 
 
附:1、案例A 判决书,辩护辞 链接
 
        2、案例B 判决书、辩护词  链接
 
 
司法解释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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