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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在不同阶段退赃意义有何不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6 16: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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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海山律师
 
 
大部分职务侵占案件都会涉及到退赃这个问题,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职务侵占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退赃对案件以后走向和量刑都有一定影响。退或者不退? 部分退赃还是全部退赃?在哪个阶段退?都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从律师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 职务侵占案件退赃和不退赃的区别
 
职务侵占案件中,当事人退赃尤其是全额退赃对于法院量刑的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在侵占数额不是特别大的案子中(比如几十万),全额退赃意味着有机会判缓刑。如果在开庭审判之前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则判缓刑的希望会更大。
不退赃,尤其是有能力退而不退的情况会被认定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量刑也会相应加重,所以,律师一般不建议当事人用这种生硬的态度来应对刑事诉讼。
 
二、部分退赃的意义。
 
能退而不退是态度问题,退多退少是能力问题。在确实无力全额退赃的情况下,部分退赃首先是一种悔罪的表态,至于能否在量刑上有明显的作用,则要根据具体退赃的比例和其他细节情况而定。
 
三、不同阶段退赃的不同目的和意义
 
职务侵占案件中,当事人退赃根据时间的不同,分四种情况:
 
1:在单位报案前退赃
 
这种时候退赃的目的首先是要与单位达成和解,争取对方不报案,如果职务侵占案件的受害人(单位)不报案,通常公安经侦部门不会主动调查立案。但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单位为了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往往假意同职务侵占当事人达成谅解,得到退赔的财务后,却又反悔再去报案。详细情况参考此文:职务侵占可以私了吗?从作案人视角谈职务侵占和解协议的法律风险
 
2、公安立案后退赃:
 
这个时候单位已经报案,公安已经开始调查,并且当事人往往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这种时刻退赃有两重司法含义,首先, 意味着当事人“认罪”,承认自己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也就是说,如果之后(比如案子到法院后)当事人再来否认对指控其“职务侵占”事实的不认可,就会显得自相矛盾,并且极有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应当采取这种退赃方式。另一方面,从律师的角度讲,这个时候主动退赃的目的,是要能够通过“退赃”来为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如果不能达到办理取保候审的目的,那么不一定急着在这个时候退赃,可以等案子到检察院,律师看了全部案卷之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3、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退赃
 
在案件审判阶段,当事人退赃既是一个认罪悔罪的表现、也是一个从轻量刑情节,有可能成为律师向法官争取轻判时的一个筹码。在有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承办法官为了及时追回赃款,挽回受害单位损失,对于愿意退赃、且在宣判前退还赃款的被告人明显会高抬贵手,从轻量刑。
 
4、执行过程中退赃:
 
通常律师不会建议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如果有能力、有意愿退赃,最迟应该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成。但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我就曾经遇到一位当事人在案件开庭时,家里拿不出钱来退赃,但在判决生效、执行两年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于是,一天早上突然接到电话说:“尹 海山律师您好,我是您以前代理的XX案件当事人的妈妈,我们想请你联系法院,为其案件退赃”,我当时即诧异、又可惜,(诧异是因为此前没有遇到过判决后还要求退赃的情况。可惜是因为如果能在判前退赃,刑期会更少) 
此时判决早已经生效,不会仅仅因为退赃而改变、重审。但是,退赃行为还是可以作为犯人服刑表现,在减刑时发挥明显作用。
附带简单说一个情况,最近这些年来,在经济犯罪案件的执行中,犯人退赃情况与减刑考察挂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所以,即便是执行过程中退赃,也不能完全说是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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