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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年最新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3-18 21:25 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年最新版)
 

尹海山律师整理
 
目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最新变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汇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最新变化
 
2022年3月1日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新的司法解释开始生效,加上2021年3月已经生效的的《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76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的修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均有明显变化,参照上述2个法律、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予以整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十一修正案》第12条和15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分别调整为:
 
《十一修正案》第12条:“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修正案》第15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此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第49条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确定。新出台的法释〔2022〕5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做了较大调整,新标准于2022年3月1日开始生效。
 
1、  立案标准做了大幅调整:
 
    根据《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调整为: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应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调整为: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3、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调整为: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汇总
 
目前办理非吸、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司法解释、法规:
 
1、《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本司法解释系原法释[2010]18号于2021年12月30日重新做了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2011〕262号》
 
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4、《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2015
 
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第49条
(此规定中追诉标准已经被法释〔2022〕5号变更,目前按照“法释〔2022〕5号”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第15条
 
8、《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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