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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兼顾“三重角色”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6 12:04 阅读:
 
朱伟 桂林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关注度较高,而作为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制度设计——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完善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为了发挥出该项制度设计的应有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兼顾“三重角色”:
 
  其一,值班律师应当好“促进人”。律师的职责在于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总体运作去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其参与诉讼过程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体现。通常而言,律师被视为社会正义的增量,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衡平控辩双方的角色,其参与诉讼过程的意义更甚。易言之,律师的职责决定其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扮演的是社会正义推动者的角色。
 
  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缓解争讼案件“井喷式”增长下的司法压力,该制度能够极大地提升司法效率、科学地配置司法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正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的同时自愿接受法律惩处的案件进行分流处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无疑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设。据此不难推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无疑扮演着“促进人”的角色。律师通过积极推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使得将这类案件中节约的司法资源分配到其他疑难案件中去成为可能,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举措。概言之,律师的职责要求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必然扮演的是“促进人”的角色。
 
  其二,值班律师应当好“参谋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辩护人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其更大程度上扮演的是“参谋人”的角色,其更多的是帮助当事人作出准确、有效判断。更言之,律师在知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最为理性、最为明智的抉择。而这种角色身份无疑与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不可分割。
 
  其三,值班律师应当好“见证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举措,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如何保障认罪认罚适用程序以及结果的正当性与有效性?都是此项制度设计完善时必须加以重视与重点研究的课题。由于认罪认罚是在公权力机关主持下展开的,在缺乏第三方参与监督或言见证的情形下,如何确保行为人是自愿而非被胁迫下作出的认罪供述是该项制度设计的重点环节。
 
  应该说,正是基于解决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才设立值班律师制度,通过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程序的正当、合法。一方面,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有衡平控辩双方天然不平等的诉讼地位的效果。控辩平等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故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参与可以见证整个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其作为辩方比处于主导地位的控方说明整个程序的正当性以及结果的有效性的效果更佳。据此,笔者认为,值班律师亦是作为“见证人”角色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
 
  综上所述,基于值班律师的职责、理性公民权益最大化以及律师参与的程序性价值的考量,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扮演好推动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促进人”角色,为嫌疑人、被告人决策行为分析利弊的“参谋人”角色,证明认罪认罚过程的正当性的“见证人”角色的“三重角色”。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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