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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标准的意见》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标准的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 江苏省公安厅 1998 年 4 月 1 日 颁布
● 时效性 :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 [1998]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 [1998]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1997 年 ll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42 会议通过后,已于 1998 年 3 月 10 日 公布,决定自 3 月 17 日 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千元以上的,为 “ 数额较大 ” 。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万元以上的,为 “ 数额巨大 ” 。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六万元以上的,为 “ 数颤特别巨大 ” 。
本标准自 1998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4-2 13:17:15 阅读: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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