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在伪造、变造、买卖几种行为中有一种便构成本罪了。
此外,对于本罪中提到的“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应作如下理解: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非法制作。
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内容。
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例如决定、命令、决议、提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
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包括证件、证书等。
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触犯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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