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将纳入北京公安机关出警工作范围。昨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据悉,此次修改,增加了构成性骚扰的前提条件“违背妇女的意志”,同时对妇女实施具有性内容和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的骚扰,才构成性骚扰。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是给妇女发一些娱乐性的黄段子,而对方又不反对,这样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
同时,修改稿还对相关部门在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应该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应及时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