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微犯罪的在校生、70岁以上老年人等七类犯罪嫌疑人,可认为无逮捕必要”、“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社会关注等九类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引导侦查”。9月27日,市公安局、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案件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四份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细化规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督配合机制。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世博会的举办和上海建设两个中心,对政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依法加强配合监督,主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四份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经济犯罪案件通报监督、轻微犯罪案件逮捕条件等刑事诉讼环节的监督配合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具体、可操作。
会议通过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的条件、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对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居所或者相对稳定的工作,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且具有在校生、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犯罪预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可认为无逮捕必要。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建立“无逮捕必要可行性评估”制度,并制作《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参考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犯罪合力,确保准确、高效办案,市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刑事案件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意见,对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能分配、适用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等九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确保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防止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为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加强公安、检察机关配合监督,公安、检察双方还通过了《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及监督协商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刑事执法数据通报和监督核查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犯罪等七类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在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四类案件,检察机关可适时启动监督程序,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