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将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将两个《规定》落到实处。
两规定主要内容:
两证据新规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非法取得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细化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电子证据要审查制作、储存等环节是否合法 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侦查机关组织辨认5种情形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被告人供述存疑可提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两证据新规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非法取得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细化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电子证据要审查制作、储存等环节是否合法
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侦查机关组织辨认5种情形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被告人供述存疑可提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