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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880713

  【实施日期】 198808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犯罪未规定具体立案
标准,不利于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此,我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意
见,现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
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
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
,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
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
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上述立案标准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各地试行中出现的问题
,望随时报部。

  【章名】 附件: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说明

  当前,贩毒犯罪日趋猖獗,大量种植罂粟以及制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时
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甚具体、明确,各地对有关法律理解不一,
解释的出入很大。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
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毒品犯罪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立
案标准。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办案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难以掌
握犯罪轻重程度,影响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
发,公安机关有必要规定一个内部掌握的立案标准,以便有所遵循。

  这个立案标准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虑:

  (一)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机关制订的各类
立案标准历来是低于法院量刑标准的,这一立案标准也本着同样的原则,
参考了法院的实际量刑标准。

  (二)关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
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贩卖、运输或走
私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犯罪。这是符合我国严格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
世界各国普遍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标准规定,凡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

  (三)关于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立法上
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标准的
司法解释,还参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
之间的数量比例,综合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四)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立案侦查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
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六十
四条规定的有关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7-7 11:19:27 阅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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