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 本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二) 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所构成。方法行为指为了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人身的行为。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二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此外,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四)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三、、本罪的认定
(一)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 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 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 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四)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 事先预谋杀人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 强抵抗,而决意杀人的。这样两种犯意、两种行为都很明显的,应定杀人、抢劫两罪,实行井罚;是否具有两种犯意、两种行为,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个抢劫罪;先杀人,因遇意外,没有来得及抢劫 的,应定杀人罪。
(五)对被抢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应参照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方法。
四、量刑
犯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五、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三)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 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 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 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 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案例:
【正义网武汉2003年11月17日讯 记者晓亮 通讯员涂莉 邢怡报道】 冒充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以查水表为名进入主妇家中,入室谋财害命多人的的恶徒张勇、周冰、鲍文胜,11月14日均被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10月16日下午,张勇、周冰经预谋后,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路瓜堤后地,冒充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以查水表为名进入万某家中,将主妇万某捆绑后,抢得人民币4000余元及移动电话一部,持刀朝万颈部连刺数刀,致其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在此后的半年时间内,张勇、周冰采取同样手段,分别在该市汉阳、江岸等地,抢劫、杀人作案3起,致三人死亡。
2003年4月,张勇、周冰先后落入法网。武汉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这起案件中,深挖出了同案的鲍文胜参与作案的两起重大犯罪事实:1994年6月21日参与入室抢劫致人死亡;2000年11月22日参与入室抢劫致人重伤。后将因盗窃入狱但隐瞒了以上两起重大犯罪事实的鲍文胜追诉到案,鲍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3年7月12日】本报讯(通讯员赵杰 记者周伟)近日,深圳“9·15”抢劫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深圳法庭审结,主犯李南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谁能想到,李南生不仅在部队服过役,而且还在全国散打比赛中获得过亚军。
2002年9月15日,在深圳火车站附近某酒店,一位女子被抢劫。该女名阿丽,是一位坐台小姐,来此和一名嫖客相约见面。一进屋,就被两名男子持刀抢劫。
深圳铁路公安处根据阿丽提供的线索和警方获得的情报,确认曾获全国散打比赛第二名的李南生是此案的重要嫌疑人。李被抓获后,对此供认不讳。
出生于湖南邵阳的李南生,从小习武,曾在部队服役,1995年退役后来到深圳,给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做保镖,但是没多久就被解雇。他开始打麻将,但一直输多赢少,手头日益拮据。
一次,他在牌桌上得知三陪女大多很有钱,于是决定设计实施抢劫,结果难逃法网。《中国青年报》
(尹海山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