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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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案件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相关问题辨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3 11:04 阅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收下未退。该案在证据方面,有曹某的供述,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宋甲取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但宋甲未到案。
 
  案例二:余某,男,中共党员,B县妇幼保健院院长。2018年10月,B县医疗器械供货商宋乙为了在医疗器械供货、货款拨付等方面得到余某的关照,送给余某3箱某高档白酒,市场价约人民币3.2万元。案发时,余某已将该3箱高档白酒消费。
 
  【分歧意见】
 
  关于以上两个案例,在案件证据把握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宋甲未到案,证据链不完整;案例二中,案发时高档白酒已被消费,其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以上两个案例如认定涉嫌受贿犯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证据不足就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既不能以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给予党纪处分。案例二中,白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导致在认定涉嫌受贿犯罪时证据不足,但案件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余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并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因案件仅给予党纪处分就降低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即所取得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对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之又严,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违纪案件,仅是党内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在证明标准上可把握得宽一点。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样关系着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证明标准不应有所降低。因此,在有关事实的认定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无论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均应本着疑错、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里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早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词义来看,“确凿”即“非常确实”。可见,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上虽略有区别,但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机衔接的,在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明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审查违纪案件工作中已被广泛借鉴参考。
 
  案例一中,由于缺少关键证人宋甲的证词,对拟认定的事实,即曹某收受宋甲人民币10万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既不能以曹某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以其涉嫌受贿犯罪给予党纪处分。
 
  二、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区别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虽不能认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党员干部来讲,许多普通公民能做的事,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做,纪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防线。相应地,“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许多行为虽不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这并非违纪案件证明标准降低,违纪案件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恰恰反映了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
 
  案例二中,由于高档白酒案发时已被余某消费,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根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价值的大小是罪与非罪及罪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受贿犯罪。而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就构成违纪,财物价值的大小仅是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因此,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纪并给予党纪处分。
 
  三、不能认为违纪案件证据在内部审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质量要求
 
  相比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违纪案件审查没有庭审质证的程序,因此有人认为,违纪案件认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事情,证据方面有点瑕疵没有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据材料虽然不用经过庭审质证,但同样应经过一定的审核鉴别程序才能使用,这只是有关程序的区别,而不影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不能因此就认为可以降低案件的质量。事实上,违纪案件的审核程序同样严格,不仅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还要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此外,被处分人还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申诉,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可以向有关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的是保障案件质量,打造“铁案工程”,保证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决不能贪一时之便、省一时之工,以至在案件质量上留下瑕疵,如此才能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信服,确保案件处理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收下未退。该案在证据方面,有曹某的供述,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宋甲取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但宋甲未到案。
 
  案例二:余某,男,中共党员,B县妇幼保健院院长。2018年10月,B县医疗器械供货商宋乙为了在医疗器械供货、货款拨付等方面得到余某的关照,送给余某3箱某高档白酒,市场价约人民币3.2万元。案发时,余某已将该3箱高档白酒消费。
 
  【分歧意见】
 
  关于以上两个案例,在案件证据把握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宋甲未到案,证据链不完整;案例二中,案发时高档白酒已被消费,其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以上两个案例如认定涉嫌受贿犯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证据不足就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既不能以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给予党纪处分。案例二中,白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导致在认定涉嫌受贿犯罪时证据不足,但案件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余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并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因案件仅给予党纪处分就降低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即所取得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对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之又严,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违纪案件,仅是党内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在证明标准上可把握得宽一点。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样关系着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证明标准不应有所降低。因此,在有关事实的认定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无论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均应本着疑错、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里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早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词义来看,“确凿”即“非常确实”。可见,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上虽略有区别,但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机衔接的,在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明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审查违纪案件工作中已被广泛借鉴参考。
 
  案例一中,由于缺少关键证人宋甲的证词,对拟认定的事实,即曹某收受宋甲人民币10万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既不能以曹某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以其涉嫌受贿犯罪给予党纪处分。
 
  二、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区别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虽不能认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党员干部来讲,许多普通公民能做的事,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做,纪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防线。相应地,“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许多行为虽不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这并非违纪案件证明标准降低,违纪案件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恰恰反映了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
 
  案例二中,由于高档白酒案发时已被余某消费,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根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价值的大小是罪与非罪及罪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受贿犯罪。而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就构成违纪,财物价值的大小仅是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因此,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纪并给予党纪处分。
 
  三、不能认为违纪案件证据在内部审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质量要求
 
  相比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违纪案件审查没有庭审质证的程序,因此有人认为,违纪案件认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事情,证据方面有点瑕疵没有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据材料虽然不用经过庭审质证,但同样应经过一定的审核鉴别程序才能使用,这只是有关程序的区别,而不影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不能因此就认为可以降低案件的质量。事实上,违纪案件的审核程序同样严格,不仅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还要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此外,被处分人还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申诉,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可以向有关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的是保障案件质量,打造“铁案工程”,保证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决不能贪一时之便、省一时之工,以至在案件质量上留下瑕疵,如此才能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信服,确保案件处理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收下未退。该案在证据方面,有曹某的供述,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宋甲取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但宋甲未到案。
 
  案例二:余某,男,中共党员,B县妇幼保健院院长。2018年10月,B县医疗器械供货商宋乙为了在医疗器械供货、货款拨付等方面得到余某的关照,送给余某3箱某高档白酒,市场价约人民币3.2万元。案发时,余某已将该3箱高档白酒消费。
 
  【分歧意见】
 
  关于以上两个案例,在案件证据把握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宋甲未到案,证据链不完整;案例二中,案发时高档白酒已被消费,其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以上两个案例如认定涉嫌受贿犯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证据不足就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既不能以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给予党纪处分。案例二中,白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导致在认定涉嫌受贿犯罪时证据不足,但案件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余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并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因案件仅给予党纪处分就降低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即所取得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对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之又严,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违纪案件,仅是党内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在证明标准上可把握得宽一点。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样关系着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证明标准不应有所降低。因此,在有关事实的认定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无论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均应本着疑错、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里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早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词义来看,“确凿”即“非常确实”。可见,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上虽略有区别,但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机衔接的,在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明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审查违纪案件工作中已被广泛借鉴参考。
 
  案例一中,由于缺少关键证人宋甲的证词,对拟认定的事实,即曹某收受宋甲人民币10万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既不能以曹某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以其涉嫌受贿犯罪给予党纪处分。
 
  二、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区别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虽不能认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党员干部来讲,许多普通公民能做的事,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做,纪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防线。相应地,“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许多行为虽不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这并非违纪案件证明标准降低,违纪案件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恰恰反映了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
 
  案例二中,由于高档白酒案发时已被余某消费,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根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价值的大小是罪与非罪及罪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受贿犯罪。而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就构成违纪,财物价值的大小仅是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因此,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纪并给予党纪处分。
 
  三、不能认为违纪案件证据在内部审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质量要求
 
  相比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违纪案件审查没有庭审质证的程序,因此有人认为,违纪案件认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事情,证据方面有点瑕疵没有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据材料虽然不用经过庭审质证,但同样应经过一定的审核鉴别程序才能使用,这只是有关程序的区别,而不影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不能因此就认为可以降低案件的质量。事实上,违纪案件的审核程序同样严格,不仅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还要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此外,被处分人还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申诉,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可以向有关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的是保障案件质量,打造“铁案工程”,保证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决不能贪一时之便、省一时之工,以至在案件质量上留下瑕疵,如此才能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信服,确保案件处理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收下未退。该案在证据方面,有曹某的供述,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宋甲取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但宋甲未到案。
 
  案例二:余某,男,中共党员,B县妇幼保健院院长。2018年10月,B县医疗器械供货商宋乙为了在医疗器械供货、货款拨付等方面得到余某的关照,送给余某3箱某高档白酒,市场价约人民币3.2万元。案发时,余某已将该3箱高档白酒消费。
 
  【分歧意见】
 
  关于以上两个案例,在案件证据把握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宋甲未到案,证据链不完整;案例二中,案发时高档白酒已被消费,其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以上两个案例如认定涉嫌受贿犯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证据不足就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既不能以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给予党纪处分。案例二中,白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导致在认定涉嫌受贿犯罪时证据不足,但案件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余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并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因案件仅给予党纪处分就降低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即所取得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对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之又严,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违纪案件,仅是党内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在证明标准上可把握得宽一点。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样关系着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证明标准不应有所降低。因此,在有关事实的认定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无论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均应本着疑错、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里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早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词义来看,“确凿”即“非常确实”。可见,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上虽略有区别,但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机衔接的,在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明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审查违纪案件工作中已被广泛借鉴参考。
 
  案例一中,由于缺少关键证人宋甲的证词,对拟认定的事实,即曹某收受宋甲人民币10万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既不能以曹某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以其涉嫌受贿犯罪给予党纪处分。
 
  二、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区别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虽不能认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党员干部来讲,许多普通公民能做的事,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做,纪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防线。相应地,“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许多行为虽不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这并非违纪案件证明标准降低,违纪案件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恰恰反映了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
 
  案例二中,由于高档白酒案发时已被余某消费,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根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价值的大小是罪与非罪及罪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受贿犯罪。而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就构成违纪,财物价值的大小仅是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因此,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纪并给予党纪处分。
 
  三、不能认为违纪案件证据在内部审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质量要求
 
  相比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违纪案件审查没有庭审质证的程序,因此有人认为,违纪案件认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事情,证据方面有点瑕疵没有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据材料虽然不用经过庭审质证,但同样应经过一定的审核鉴别程序才能使用,这只是有关程序的区别,而不影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不能因此就认为可以降低案件的质量。事实上,违纪案件的审核程序同样严格,不仅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还要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此外,被处分人还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申诉,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可以向有关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的是保障案件质量,打造“铁案工程”,保证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决不能贪一时之便、省一时之工,以至在案件质量上留下瑕疵,如此才能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信服,确保案件处理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党员,A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县南湖公园环湖路景观工程项目承建商宋甲为了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关照,送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收下未退。该案在证据方面,有曹某的供述,相关项目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宋甲取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但宋甲未到案。
 
  案例二:余某,男,中共党员,B县妇幼保健院院长。2018年10月,B县医疗器械供货商宋乙为了在医疗器械供货、货款拨付等方面得到余某的关照,送给余某3箱某高档白酒,市场价约人民币3.2万元。案发时,余某已将该3箱高档白酒消费。
 
  【分歧意见】
 
  关于以上两个案例,在案件证据把握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宋甲未到案,证据链不完整;案例二中,案发时高档白酒已被消费,其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以上两个案例如认定涉嫌受贿犯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以涉嫌受贿犯罪定性,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证据不足就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既不能以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给予党纪处分。案例二中,白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导致在认定涉嫌受贿犯罪时证据不足,但案件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余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并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因案件仅给予党纪处分就降低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即所取得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对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之又严,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违纪案件,仅是党内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在证明标准上可把握得宽一点。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样关系着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证明标准不应有所降低。因此,在有关事实的认定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无论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均应本着疑错、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里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早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词义来看,“确凿”即“非常确实”。可见,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上虽略有区别,但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机衔接的,在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明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审查违纪案件工作中已被广泛借鉴参考。
 
  案例一中,由于缺少关键证人宋甲的证词,对拟认定的事实,即曹某收受宋甲人民币10万元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既不能以曹某涉嫌受贿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能以其涉嫌受贿犯罪给予党纪处分。
 
  二、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区别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虽不能认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党员干部来讲,许多普通公民能做的事,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做,纪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防线。相应地,“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许多行为虽不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这并非违纪案件证明标准降低,违纪案件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恰恰反映了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
 
  案例二中,由于高档白酒案发时已被余某消费,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根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价值的大小是罪与非罪及罪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受贿犯罪。而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就构成违纪,财物价值的大小仅是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因此,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纪并给予党纪处分。
 
  三、不能认为违纪案件证据在内部审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质量要求
 
  相比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违纪案件审查没有庭审质证的程序,因此有人认为,违纪案件认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事情,证据方面有点瑕疵没有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据材料虽然不用经过庭审质证,但同样应经过一定的审核鉴别程序才能使用,这只是有关程序的区别,而不影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不能因此就认为可以降低案件的质量。事实上,违纪案件的审核程序同样严格,不仅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还要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此外,被处分人还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申诉,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可以向有关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的是保障案件质量,打造“铁案工程”,保证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决不能贪一时之便、省一时之工,以至在案件质量上留下瑕疵,如此才能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切身利益,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信服,确保案件处理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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