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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11 15:33 阅读: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解读
 
苗生明 张建忠
 
来源:  人民检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充侦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下发8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涵盖审查起诉、不批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多个检察环节。现对相关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和意义    
 
补充侦查对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确保司法公正等至关重要。2020年3月,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配合《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步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按照工作安排,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在收集、整理、筛选资料基础上,围绕补充侦查主题制发了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效促进《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予以制定,对围绕证据完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司法公正提出明确要求,其来源于司法实践,又用于指导司法实践。补充侦查典型案例与《指导意见》相辅相成,有利于检察官加深对《指导意见》的理解,提炼司法规则,为检察实践提供参考,从而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重视并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为公正司法贡献检察智慧。
 
二是积极推动降低“案-件比”。“件”是检察机关围绕一个“案”开展的十多种节点性业务活动,退回补充侦查即其中一个重要节点,补充侦查质量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比”比值。围绕补充侦查制发典型案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提升补充侦查能力和水平,确保补充侦查质效,力争补充侦查一次到位,推动降低“案-件比”。
 
三是促进补充侦查工作规范化。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工作仍存在必要性不足、操作性不强、说理性不透等问题,如有的对诉讼文书补正适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被滥用;有的补查提纲质量不高,影响补查效果;有的补查提纲只写要求不写理由或者只写目的不写方法,侦查人员难以领会补查意图,导致补查工作受阻。补充侦查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了解、掌握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方法,以及怎样与侦查人员沟通,哪些情形适用补充侦查,如何紧紧围绕事实证据拟写补查提纲、增强说理等。
 
二、补充侦查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一)退回补充侦查典型案例(4起)
 
 1.王某诈骗退回补充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2009年底至2013年9月,王某编造代加工电脑包、开办会所、销售钢材等理由并承诺给付巨额回报,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共骗取吴某等1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1184200元,扣除返利后,被害人实际损失20510385元。2018年4月1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案件定性,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并更正了犯罪数额。2019年9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补充侦查及作用效果:针对王某称自己募集资金是为了投资经营,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系被刘某所骗的辩解,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提纲:结合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调取电子数据,查询工商登记等完善证据以进一步明确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查明募资对象是特定人群还是不特定社会公众;核实其每一笔投资款的流转情况,进一步阐明被害人报案金额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出入问题,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通过补充侦查,反驳了王某的无罪辩解,明确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厘清了集资诈骗与诈骗界限,定性变更为诈骗罪;排除了证据之间的矛盾,减少认定了犯罪数额。案件的办理在准确把握集资诈骗与诈骗区别,按照起诉证据标准一次性完成补充侦查任务,注重与侦查人员沟通配合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要旨:涉众型诈骗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有相近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该案被害人数量较多,侦查人员最初未注重从公开性和社会性角度调查取证,将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审查证据时,围绕其认定的集资诈骗罪,按照该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构建证据体系,发现定性证据存在问题,然后立足定罪关键事实,从鉴定意见、被告人辩解等在案证据中充分发掘有补证可能性的证据线索,列明补充侦查提纲。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定该诈骗行为不具备公开性、社会性,厘清了集资诈骗与诈骗界限,从而改变案件定性,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涉众型诈骗犯罪。同时,对案件在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数额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也通过补充侦查予以完善
 
 2.牟某锋抢劫、强奸退回补充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2018年2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J某在某医院门口,谈好乘车价格后搭乘牟某锋的车,并坐在右后排位置。中途牟某锋上厕所,回到车旁时对J某实施抢劫,遭到反抗,牟某锋用双手掐住J某的脖子致其窒息,因J某钱包没有钱,遂将J某的手机和钱包丢在公路旁的下水道内,并上车对濒死期的J某进行奸淫,后弃于公路边。经鉴定:J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J某胸部损伤系生前伤。贵州省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25日以牟某锋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转至六盘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六盘水市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7月10日以牟某锋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同时认为该案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虽然被告人存在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牟某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牟某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牟某锋上诉,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经复核,裁定核准贵州省高级法院刑事裁定。
 
补充侦查及作用效果:检察官经审查,针对该案发破案经过不清、作案动机不清、证明一罪还是数罪、此罪还是彼罪的证据有欠缺、被害人胸部系生前伤还是死后伤不明确等问题,列明补充侦查提纲。为提升补充侦查质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法医沿多个案发现场走访,还原犯罪轨迹,增强办案亲历性,及时沟通补充收集证据和事实认定,取得良好效果:追加了遗漏的强奸罪;厘清了强奸与侮辱尸体的界限;增强了被告人与案发现场的关联性;澄清了被告人作案动机。该案在依托鉴定机构明确伤情、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增强办案亲历性、提升补充侦查实效,紧扣案件细节、疑点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要旨:针对抢劫等暴力犯罪伴随发生性侵行为的情形,检察官要认真审查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与鉴定人进行充分沟通交流,结合法医学知识锁定被害人身体创伤形成的时间及原因,对全案作出准确定性。围绕指控犯罪证明体系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引导补充侦查,提纲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退回补充侦查前后,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配合,确保补充侦查取得实效。
 3.李某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退回补充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2017年2月3日,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将李某斌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卡西酮8.32克、甲基苯丙胺0.21克,在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中查获甲卡西酮3123.62克,在其租住处查获疑似制毒原料、塑料桶、电子秤、锡纸等制毒、吸毒工具。经进一步侦查获悉,2014年初至2017年2月2日,李某斌在其租住处多次向杨某甲出售甲卡西酮共计27克;向杨某出售甲卡西酮4克;以43克甲卡西酮与王某换取古董。2014年至2016年,李某斌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杨某甲、杨某、王某、王某甲、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17年5月1日,潞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潞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斌很有可能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等犯罪,遂退回补充侦查。后潞城市公安局改以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潞城市检察院将案件报送长治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可能涉嫌漏罪等方面仍需补充证据,于是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治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斌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长治市中级法院以李某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斌未上诉,判决生效。
 
补充侦查及作用效果:潞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证据时发现,在李某斌租住屋内查获疑似制毒工具等,据此认为李某斌极有可能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经过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实了李某斌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变了案件定性,并相应改变了级别管辖。经过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人员对物证提取、扣押等侦查行为进行规范,加固了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有力支持了指控李某斌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同时查明李某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该案在紧盯关联犯罪线索、有效追加漏罪漏犯,完善调查取证程序、补正证据合法性等方面给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范例。
 
要旨: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各个具体犯罪之间多有关联,可能会出现证据收集固定后改变案件定性、追加漏罪的情形。针对案件定性、可能的漏罪等,检察官围绕指控犯罪证明体系的薄弱及关键环节,列明补充侦查方向及目的,制作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增强补充侦查实效,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4.王某刚等9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退回补充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2015年至2017年间,王某刚以其控制的投资有限公司名义放高利贷,对于不能按时还款人员,指使他人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断电、堵门阻工等暴力手段讨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其控制的水产公司变压器及12组养殖池经营权,纠集张某滨等人,采取断电、断水、砸车、堵路等非法手段迫使某水产公司的养殖户使用其高价电、向其销售养殖的沙蚕,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刚等6名犯罪嫌疑人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未认定恶势力犯罪性质。经退回补充侦查,追加遗漏同案犯王某、杨某辉、张某滨三人,追诉王某刚、皮某波、刘某多项遗漏犯罪事实,查明了王某刚等人的恶势力犯罪性质。10月25日,河口区检察院以王某刚等9人恶势力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项罪名提起公诉。2020年1月21日,河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刚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刚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因王某刚系恶势力纠集者,应当从重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王某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充侦查及作用效果: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王某刚等被多人举报为恶势力团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只移送了王某刚等人涉嫌的个罪。对此,检察官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补充侦查,查清王某刚等人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一是要查明该团伙是否有组织地实施了针对多个高利贷借款人的暴力讨债行为;二是要查明该团伙是否为了控制某水产公司的沙蚕养殖而实施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三是要查明针对养殖户和挖沙蚕工人实施一系列砸车、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使者和具体实施者,核查是否有遗漏同案犯等。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移送了王某刚为讨要高利贷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多人的犯罪事实,并移交养殖户及挖沙蚕工人被砸车、被威胁的证据,使犯罪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扎实。检察官经认真梳理、审查,发现事实、证据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新查明的违法犯罪的幕后指使者不明,行为人断水、断电给养殖户造成损失数额不清等,影响整体评价王某刚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河口区检察院决定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通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明确了王某刚等人的恶势力犯罪特征;追加王某刚遗漏犯罪事实三项;追加漏罪漏犯;促使多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获从宽处理。该案的办理在依法严把恶势力犯罪办案标准、漏罪漏犯的补充侦查取证、以必要为原则开展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等方面具有良好启示作用。
 
要旨:恶势力犯罪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但认定与否,在刑罚适用上大有不同。对有证据证明案件涉嫌恶势力犯罪,而公安机关未针对恶势力犯罪作整体、系统侦查,仅以恶势力成员所涉罪行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围绕恶势力犯罪特征,就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及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逐项开展引导补充侦查工作,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发现漏罪漏犯的,应及时予以追诉。对于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新查明的违法犯罪出现幕后指使不明,损失数额不清等情形,影响整体评价恶势力犯罪性质的,应当进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二)不批捕补充侦查典型案例(2起)
 
 5.林某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批捕补充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2019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发现有人通过“美丽约”“夜约”“夜生活”3个APP软件非法获取用户手机内的通讯录、短信、定位等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从中牟利。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遂于12月20日对林某凡等人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经查,林某铧(另案处理)委托他人制作了“美丽约”“夜约”“夜生活”3个非法APP软件,并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数据库内搭载服务器。2019年9月,林某凡以1.8万元的价格从林某铧处购买了上述3个非法APP软件及相关网站后台账户和管理员密码,开设数十个子账号,销售给境外人员,非法获利40余万元。境外子账号购买者骗取用户下载该APP,非法获取用户的短信、通讯录、定位等隐私信息,用于实施裸聊敲诈等网络犯罪活动。至案发,上述3个非法APP软件共计获取手机用户通讯录信息21万余条、短信近50万条。
 
2020年1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林某凡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批准逮捕。1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凡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需证据条件,对林某凡不批准逮捕,并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后武进区检察院根据补充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认为林某凡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8月17日,武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6日,武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林某凡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补充侦查及作用效果: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逮捕证据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两个要件——非法侵入和获取数据尚未达到有证据证明的标准;二是林某凡供述涉案服务器内数据被他人用于互联网裸聊敲诈等犯罪活动,但相关证据难以达到认定该罪所需的“情节严重”条件。检察机关虽以证据不足不批捕林某凡,但认为其有网络犯罪重大嫌疑,应当深挖彻查,不能不捕了之。根据审查情况和研判分析,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考虑林某凡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作案时间较长,故建议以上述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全面查清涉案APP的各项功能、技术参数、运行原理等技术信息,从专业角度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手法、过程,为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强化服务器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等。通过补充侦查,查实了涉案APP的非法性,准确适用罪名;证实了数据信息被境外人员用于裸聊敲诈等犯罪活动;服务器与电子数据之间关联性得到进一步增强。该案的办理在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界限、依托专业机构对新型网络犯罪专业问题予以鉴定、通过阐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增强对互联网犯罪指控力度、严格规范审查电子数据等方面给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照。
 
要旨:利用网络APP实施的网络犯罪等互联网新型犯罪普遍存在取证难、罪名认定难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应以电子数据为取证核心,及时引导侦查人员对网络APP的功能、合法性等进行司法鉴定;通过电子证据的规范提取、固定、比对,证明多个电子数据之间、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再综合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罪名,强化指控犯罪力度。
 6.宋某勇猥亵儿童不批捕补充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宋某勇与某甲(女)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某乙(某甲女儿,时年8岁)认识。2018年4月17日中午,宋某勇驾车至某小学门口,从老师处单独接某乙去附近饭店吃饭,后将某乙带至轿车后排实施猥亵。老师将有人接走某乙的事电话告知某甲,某甲怀疑为宋某勇所为,于半小时内拨打宋某勇电话12次,宋某勇均未接听,某甲报警。4月17日下午,二人通话时某甲因宋某勇私自接孩子、耽误自己工作等原因与其发生争吵,并向其索要1.5万元。当晚,某甲经询问某乙得知其被宋某勇猥亵,遂由朋友陪同至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4月26日,徐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宋某勇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准逮捕,徐州市某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宋某勇不批准逮捕,并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7月20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徐州市某区检察院对宋某勇批准逮捕,后以宋某勇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12月6日,徐州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宋某勇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宋某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充侦查及作用效果: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并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形,经核实,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同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调取相关视听资料;与公安机关共同取证,防止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被告人相关物品进行检查;核查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关系,查实是否存在某甲诬告陷害宋某勇的可能性。经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显示,被害人陈述内容真实可信;宋某勇有作案动机;有力反驳了宋某勇的无罪辩解;排除了某甲敲诈宋某勇的可能。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此类案件办理可资借鉴的方面有:猥亵儿童案件应注重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搜集固定;注重猥亵儿童案件零口供情况下指控体系的构建;坚决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等。
 
要旨:猥亵儿童犯罪具有隐蔽性,熟人作案较多,且一般作案成年人反侦查意识强而被害未成年人留存证据意识弱,致使该类案件证据收集固定难度较大。如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指控犯罪证据将更加薄弱。在补充侦查中,亟须在两方面做足功课: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搜集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强化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补充收集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形成指控证据链,运用常识、常理等经验法则,证明被告人无罪辩解荒谬,达到指控犯罪目的。
 
(三)引导侦查典型案例(2起)
 
 7.王某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引导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2019年6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女)等人在辽宁省大连市某区一烧烤店吃饭、唱歌、喝酒。王某欲送陈某回家被拒绝,后尾随至陈某家附近,再次联系陈某要求见面被拒。王某遂在附近游荡,偶遇被害人W某(女),为发泄情绪,上前对W某拳打脚踢,将W某拖至附近一楼道内,对被害人继续殴打,并通过摸被害人胸部等处进行猥亵,后打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W某身体多处构成轻微伤。
 
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将王某抓获,并于8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某区检察院于9月9日以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6月1日,因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大连市中级法院改判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引导侦查及作用效果:检察官介入侦查后,提出进一步取证意见:现场勘查、检验比对、电子数据等三方面证据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方面需进一步深化,以清晰锁定犯罪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在完善捕后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深挖严查犯罪、回应网络舆情等方面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避免了案件关键证据的灭失和遗漏;有力锁定了该案系被告人本人作案;及时补正了程序、证据瑕疵等问题。该案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网络媒体关注案件的样板,可资借鉴的方面包括:检察机关对社会关注案件反应迅速;注重证据关联性,确保证据链条完整闭合;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做足功课,尽量做到审查起诉阶段“零退补”,从而有效降低“案-件比”。
 
要旨:对引发网络舆情、社会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立足案件事实审查证据,既重视言词证据的收集,也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针对指控犯罪的薄弱环节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粗”“细”结合,既要列明侦查方向和目的,又要提出精细化、可操作性强的意见,以提升证据收集质效,尽量避免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为精准指控犯罪打牢根基。
 8.徐某、贾某强等35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引导侦查案
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徐某系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璞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强系北京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策公司”)技术副总裁。佰策公司与深圳市阿咕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全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合作,为字节跳动等公司推广广告,以此赚取推广费用。佰策公司为赚取推广费用,与致璞公司合伙采用木马控制手机进行APP广告“拉活”。佰策公司利用上述方式形成虚假推广数据,并以此数据向渠道商、推广商或直接向字节跳动公司等广告主结算拉活费用。经查,佰策公司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间,以上述方式共非法控制金立手机2500余万部。被害公司报案后,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于10月21日对徐某等人立案侦查,后以被告人徐某等人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义乌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公诉。11月11日,义乌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致璞公司、被告人徐某等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相关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引导侦查及作用效果:检察官介入侦查后,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认为,该案以佰策公司为核心,致璞公司提供木马植入渠道,利用木马控制手机进行“拉活”的基本框架已经明晰,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案涉及多家公司百余名员工、千万量级的被控制手机和海量“拉活”后台数据,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侦查取证:围绕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三方面开展侦查,构建以电子数据和言词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查明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涉案成员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查明了犯罪模式和犯罪团伙架构,指控思路和逻辑更加清晰;查明各涉案人员责任,缩小了打击范围等。办理涉海量“拉活”后台数据等同类新型案件时,该案几点成熟做法值得学习:应立足新型网络犯罪特点引导侦查取证;依托专业机构分析和处理电子数据;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团伙型犯罪的追诉范围,从而准确判断涉案人员对犯罪所起作用大小、责任多少,明确追诉范围,不扩大打击面。
 
要旨:当前针对手机系统的犯罪活动高发,该类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犯罪手段隐蔽,普通大众难以识别。因智能手机拥有独立操作系统,能够独立运行,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控制手机操作系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检察官针对开发“拉活”木马的公司、将木马程序植入手机用户的公司及其骨干技术人员,应从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入手提出明确具体的取证意见,强化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增强指控犯罪力度。
 
司法实践中,应灵活妥善运用补充侦查。检察官对每一起案件都要认真审核,充分考虑定罪量刑所需证据条件,既要深刻把握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又要注重其说理性和实效性,力争“一退”就达到补充侦查目标,同时,坚持案件质量第一,“二退”当用则用,确保案件质量过硬。要通过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优化“案-件比”,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补充完善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证据,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法律。
 
作者分别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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