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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获上线的毒品是否计入被告人贩毒的数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9 13:05 阅读:
 
 
【案情】
 
  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谢某从刘某手中购买海洛因、冰毒、麻古,并通过加价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谭甲、谭乙吸食。2015年12月14日10时许,谭甲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购买海洛因,后被告人谢某在自己家中,卖给谭甲300元的0.5克海洛因。当晚22时许,谭甲、谭乙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再次购买海洛因,二人来到被告人谢某租住房,被蹲守的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谢某租住房内缴获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0.3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药丸净重0.1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6.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谢某被查获后,主动交待当晚其上线刘某会来送5克海洛因和10克冰毒毒品,在其配合下公安民警于23时许将前来送毒的刘某现场抓获,从刘某身上缴获黄色药丸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状物净重21.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灰色砣状物净重4.5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从被告人谢某家搜缴的7.46克毒品计算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经审理查明的第二段事实中涉及的毒品是被告人谢某上线刘某身上收缴的,且系被告人谢某主动立功查获的,不应该计入被告人谢某的贩卖毒品的数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段查明的事实中,查获的毒品共计26.35克应当与从被告人谢某家搜缴的7.46克毒品相加,均计入被告人谢某的贩卖毒品的数量。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段查明的事实中,查获的毒品共计26.35克,被告人谢某事前只是约购15克,故缴获的26.35克毒品,只因将其中的15克计入被告人谢某的贩卖毒品数量,余下的毒品11.35克只能计算在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中。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精神,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谢某与其上线刘某就购买毒品的数量及交易地点均有约在先,系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之前就约定好的,非事后的“钓鱼”执法,故应当认定被告人谢某要购买的数量。
 
  2、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将如约接收上线送来的毒品事实,系坦白;又配合公安民警抓获其上线,且搜缴到26.35克毒品,其有立功表现。量刑时,应当考虑认定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数量中的15克,是其自己主动举报的,足见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减轻处罚幅度可以大些。
 
  3、对于刘某超过约定携带的毒品,该数量不应该计入被告人谢某的贩卖毒品数量,而只能计入刘某的贩卖毒品数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罪与罚相适应原则。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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