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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构成要件解释的五个关键问题之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07 15:09 阅读:
罪刑法定与严格解释在辩护中的作用
我完全赞同肖教授提出的“控辩审切忌以罪刑法定、严格解释等范畴作为刑法适用的法理依据”,不仅如此,在控辩审中也不宜提出其他各种理论作为辩论的依据,因为我们刑事司法的依据是事实与法律,而不是理论,各种理论都应当隐居于法条之后。
话又说过来,虽然不宜引用罪刑法定与严格解释等各种理论作为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但是在解释法律时,必须严格坚守罪刑法定与严格解释的立场。
这就涉及到解释刑法的基本立场问题,就此问题,我曾经在之江论以“危险的形式解释与机械的实质解释”作过一次讲座。
现在刑法解释中,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解释立场,提出“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而在法律条文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可以进行扩大解释。”
这种解释立场与严格解释相对立,是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根据的自由解释。这种解释立场是可怕而危险的,什么是“法律条文所可能具有的含义”?在案件裁判之前,没有人知道法律的具体含义。以法律的可能含义裁判刑事案件,就是在可能剥夺他人生命与自由的刑事司法中,让国民对自己没有预测可能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最严厉的责任。
这是一种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的做法,以这种立场来确定法律含义时,法官就是立法者,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具体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被彻底抛弃。
刑法的性质与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对刑法必须进行严格解释,如此方能确保国民不在毫无遇见可能的前提下被剥夺生命与自由。作为律师,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严格解释规则解释法律,并用这种解释去反驳对刑法的任意解释,说服法官采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维护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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