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5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20:37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5号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5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09〕18号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