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4]102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24 15:30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4]10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研究,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4]102号)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4]102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9]刑二函字第28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高检研发[2004]6号)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