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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山律师代理陈某某敲诈勒索案(无罪释放)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16 20:57 阅读:

  





  案件背景: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本来系某公司财务人员,老板多年来一直没有为其足额支付薪水和社保,一天老板为了安置别人将其辞退,于是他感觉想不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多年来积欠的加班工资和社保。老板深知作为财务人员,该员工可能了解他有偷税行为,害怕被举报,于是一方面答应支付薪水和社保。并诱使该员工写下收条,另外一方面,在该员工写下收条后,该老板转过身就以敲诈勒索为名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于是该员工被抓,后经努力,当事人陈曜日在被关押数月后被释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网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下面是提交检察机关之“律师意见”及本案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关于陈曜日敲诈勒索案的律师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尹海山律师作为贵院承办的“陈曜日敲诈勒索”一案辩护人,就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向贵院提出以下意见。供贵院参考。

  1、陈曜日与 李某之间系典型的劳资纠纷,不应该作为敲砸勒索立案。公安机关对此案定性不准,立论缺乏关键证据支持。仅仅凭陈曜日向李的公司索要16万元,和一张语焉不详的收条,就推断其系敲砸勒索,系证据不足。

  2、4名证人分别证明了陈曜日自从05年进入李某工厂起,每周六、日都加班,平时晚上也多有加班。但是,对于加班工资李某从未支付给陈曜日。

  3、多年来以来,李某作为雇主均未为陈曜日等员工购买社保。李某此次举报陈曜日其目的实际上是要杀鸡给猴看,以此震慑其他职工。避免其他员工也效仿陈曜日一样提出社保索赔。

  4、李某公司积欠的上述两笔款项与陈提出的补偿款项虽然有一定出入,但是,其出入属于正常范围,陈曜日对自己提出的每一笔款项要求都有精确、有力的证据做支撑。并非毫无依据的狮子大开口。陈曜日为了核算数字甚至自学了相关劳动法律。并用账簿、明细地标出每一笔款得理由。相关资料有十数页之多。这不符合敲砸勒索的特征。相反,这是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做的努力和斗争。

  5、尤其重要的一点,陈曜日不管他要求多少赔偿,都并非直接向李某和其工厂提出,而是以劳动仲裁的形式,把自己的诉求提交了镇仲裁机构。等待仲裁机构作出决断。这些都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是李某自己心怀忐忑,在仲裁案转由区仲裁机构受理请前,主动要求和陈曜日和解,在双方和解后,李某引诱陈写下收条,随后有把陈曜日告自公安局。细细看来,可是说,这根本就是李某所设置的一个圈套。

  6、本案只有一个证人高某证明陈曜日系敲砸勒索,但是,请注意高某与李某公司的关系,他目前任然是李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拿着李某公司的薪水,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鉴于他与李某公司的利益关系,我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很有问题。更为关键的一点是,据目前资料显示,陈曜日与李某达成协议,收钱之时,高某根本不在场,那么他是如何确定陈曜日系敲诈勒索这一结论的,这令人费解。

  7、陈曜日向李某公司索要赔偿之时,李某还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但是在场的人除了李某外还有当时的法人即李某的老婆,妻弟等人,为何这些人不愿提供证据,从开始就回避本案的调查。是不是案件有隐情。他们害怕以后带来麻烦呢?

  8、上述疑点表明,慎重,冷静地剖析本案是必要的。理解本案必须清楚搞本案的背景,诱发的原因。而不是生搬硬套地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公权力机关不应该论为企业主报复员工,打击员工的工具。不能成为他们借刀杀人的凶器。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恰恰充当了这样一个不光彩的角色,检察机关不应踩着这个荒唐的步伐走下去。

  9、如果本案最终不可避免的走向法庭。我将向法官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我的论点。但是,我更希望本案能到此为止。尽快恢复我的当事人陈曜日人身自由。


 

                                                                                                                                                                                       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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