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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量刑上有何区别?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9 19:03 阅读:
尹海山
 
 
一般而言,涉及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中,根据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其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往往不同。
 
 
1、立案标准的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犯罪的五倍。
 

2、量刑标准上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1、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可见从量刑标准上看,单位犯罪的起点仍旧是个人犯罪的五倍。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只要是在公司上班,工作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以下几种情况,即便皮着“公司”的外衣,依旧会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共同犯罪。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比如一人公司);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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