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强制措施 > 逮捕 >
完善不捕异议程序提起条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2-07 14:36 阅读:
 
 
作者:刘辰远 于雅璁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实际上是设置了不捕异议程序,即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可以提出复议。不捕异议程序符合权力制衡的模式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正确行使。
 
  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对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的要求,转变办案理念,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第90条有关不捕异议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配套相应的操作细则,司法实践中,不捕复议程序存在启动随意、程序“虚化”的问题,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提请复议的数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不捕异议程序进行完善。
 
  第一,明确和细化公安机关启动不捕异议程序的条件,促进提请复议权规范行使。应当具体规定由公安机关提供补充证据的材料以及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要对照检察机关发出的补充侦查提纲、不捕理由说明书阐述不捕异议的理由。并且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确保提请复议质量,比如,规定公安机关将需要复议的案件先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指派专门人员对提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不予受理,避免公安机关随意行使提请复议权力。
 
  第二,检察机关不能仅仅通过书面形式的审理,偏听一方意见,而应听取各方意见,核实有关证据,认真审查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逮捕必要性条件,作出公正的决定。不批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程序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表达观点、陈述意见来保证案件当事人在复议复核程序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复议、复核程序应当以“听审”或“听证”程序进行,通过让案件当事人的参与,保证案件办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对不当复议设置相应监督程序,优化异议权行使。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然而,在不捕提请复议案件中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为了转移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矛盾而提起的。不当运用甚至滥用异议权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内耗与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当对公安机关不当异议设置必要的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当异议进行监督,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发现的不当提请复议的案件,制作审查报告,载明案件情况、不捕理由、异议的不当理由、拟采用的监督手段等,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向检委会汇报。检委会表决通过的,启动监督程序。案件承办人根据检委会决议制发检察建议,同时附释法说理文书。
 
  (作者单位: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海南大学法学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完善不捕异议程序提起条件 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惩治代购型贩毒行为要解决两个难题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0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