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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特征认定及其预防的思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2:28 阅读: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一条就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解释:组织机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概念,我们不难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组织机构特征。以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内部结构较严密,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内部大多存在一些严格帮规纪律,如不准背叛组织,不准泄露组织秘密,不准临阵脱逃,等等。此外,还统一购置、保管用于作案的枪支、管制刀具、联络工具,确定专门的联络呼号。但在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具有明显的上述特点,只是“工资”统一发放,或者让一些骨干成员参与非法的经营活动分取红利,基本上是通过发放“工资”、分配红利等经济手段来控制其成员为其做事,而不是依靠所谓的帮规、组织纪律或者暴力等手段。因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相对并不十分严密,组织管理的强度也相对较弱,但其首要分子明确、骨干成员相对稳定这一犯罪组织的最基本组织结构特征并没有改变。
  (二)攫取经济利益特征。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成为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和发展壮大的主要动因,也是现阶段其犯罪的目的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在初期,主要通过强行收取保护费、管理费、敲诈勒索、抢劫、盗窃、贩毒等来积累原始财富;(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3)经济实力相对增强以后,通过进入所谓的合法行业“以商养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基本模式为以合法身份为外衣网罗“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打手,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或者暴力为后盾强买强卖,驱逐对手进而垄断或者控制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活动以获取暴利。(4)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暴力行为特征。传统涉黑性质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凭借暴力、杀人越货、敲诈勒索、贩毒、非法控制赌博、卖淫等非法行为来直接牟取钱财,并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扩大势力范围。另一种则是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来发展壮大组织,从司法实践中已经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看,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重要原因。而目前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多采用威(威胁)、逼(逼迫)、诱(利诱)、打(轻微暴力)的手段,公然的、较高程度的暴力特征并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与利益相对人形成强烈对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伪装性,也反映出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逃避打击的作用。
  (四)非法控制特征。主要表现为两类:(1)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非法控制着一定的领域和行业,在其非法控制大势力范围为非作歹,称霸一方,达到了在一定大领域(如村、接到、乡、镇、县、市等)或者一定行业(如运输、建筑、矿业开采、娱乐、餐饮行业等)进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从而形成了“村霸”、“街霸”、“运霸”、“煤霸”等。(2)对国家干部及其权力进行非法控制。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铲除时都会有一部分官员落马,在我国现阶段已经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绝大多数都有保护伞。因此寻求政治保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拉拢腐蚀政府官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贿赂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贿赂的对象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贿赂腐蚀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1)提供金钱实物、色情服务,对物色好的实权人物直接行贿腐蚀,拉其下水;(2)提供佣金,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伙,成为犯罪组织重要成员;(3)通过受腐蚀的政府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除此之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对政府官员进行威吓,以此逼迫他们作出让步,放纵非法行为。
  二、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注意其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区别。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区别。与国外典型大黑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能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或初级阶段1。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1)规模组织、严密程度不同。与国外黑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有一定大组织结构,但人数相对较少,组织性差,还没有形成高度“国际化”、“集团化”、“企业化”的犯罪组织。(2)犯罪职业化程度不同。国外黑社会组织一般都经营和操纵某些黑业,聚集财富,进一步操纵市场,控制金融,国外把黑社会组织称为“犯罪托拉斯”2。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部分进行的是一些刑事犯罪活动,较少职业掩护。(3)犯罪的国际化程度不同。国外黑社会组织不仅在国内活动,而且与国际黑社会组织勾结,活动范围广泛。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数在本地一定区域或汗液内活动,少数向省外发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国外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去认定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初期主要表现为一般集团犯罪,可以说是一般犯罪集团的高级形式。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都具有一定的组织性,都是为了实施某种或数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3,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1)黑社会性质组织比一般犯罪集团具有更为严密的组织。(2)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一般犯罪集团除了追求一定大经济利益外,还可能是通过犯罪寻求刺激,满足精神上的某种需要,比如强奸、猥亵等。(3)赃物处理上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除了分赃一部分外,其他的部分积攒起来用于支持组织发展,一般犯罪集团犯罪所得大多按地位进行分赃。(4)二者的本质差别在于“非法控制”程度不同,一般犯罪集团还没有对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其犯罪活动也多是秘密进行的。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轻易地将一般犯罪集团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区别。“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大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4。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有一定的组织和人数,在一些暴力行为上也是相同的,比如采用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一方百姓的生活生产。但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1)“恶势力”的组织相对松散,成员多不固定,在犯罪时才临时纠合,而且分工等不固定,都是临时才分工的。(2)犯罪目的上,虽然也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除此之外,还有出于争强好胜大目的,比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从而藐视社会公德,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虽然“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区别,但是其已经处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较高阶段,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如果其组织机构的严密和人数发展达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程度,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传销组织的区别。
  目前,随着传销组织迷惑群众、骗取钱财、严重冲击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升级,其黑社会性质也越来越明显。从反复洗脑的精神控制,到扣留个人财物证件的经济控制,进而升级到严密监控(包括体罚威胁)的人身控制,一些非法传销组织的手段体现出越来越多的暴力特征。部分非法传销组织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大特征。它们都有金字塔式的等级组织结构;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依靠“拉人头”、“缴会费”、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营利;骨干成员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此外,部分传销组织还有周密完备的制度体系,包括监督制度、奖金制度、晋升制度、业绩计算制度、奖金分配制度、新人推荐制度、培训制度等。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由大头目遥控,小头目跨地区组织活动。还有专人分别负责培训收费、食宿安排、资金运转、人员监控等各项工作。许多传销组织在设立“驻点”时就进行了多种“公关”。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成了他们的“保护伞”。部分传销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的演变,令传销这颗社会“毒瘤”的毒性变得更强,严重威胁了各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因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传销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因及预防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 我国社会之中广泛流传着的“拜把子”、“拉帮结伙”等风俗,以及我国传统的帮会组织的存在,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2)社会亚文化的原因。我国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和源于西方的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来自西方的犯罪亚文化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色情和暴力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影碟等方式在我国迅速传播起来,并与我国传统以帮会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交织在一起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
  (3)经济原因。这是其最主要的原因。追求高额利润,摄取巨额财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根本目的。他们多通过贩毒,控制卖淫、开设赌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以及向合法行业渗透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但要保证这些利润的实现就必须有组织的使用武力保障。
  (4)个人原因。①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扭曲。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由于受外来不良文化以及不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影响,造成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扭曲。②个人的不良交往。实践中,由于家庭原因、社会原因以及学校方面的原因造成很多青少年从小就有不良交往。譬如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父母对孩子管教不严、家庭的不良交往等都能造成青少年的不良交往,同时由于现在学校多追求升学效率而划分好差班、快慢班而使一部分本不是很坏的学生和一些坏学生呆在一起最终导致一部分人误入歧途。
  (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防
  (1)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城乡结合部往往是犯罪份子得以藏身的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章,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流动人口的能力。公安、工商、劳动、城管等担负主要管理任务的部门,更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犯罪份子的在这一地区的滞留。
  2、加强对孤儿的帮助和教育。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很多孤儿长期流浪在社会中,这一部分儿童由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且缺乏教育,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进行乞讨、偷盗等行为,同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多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使这些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打架斗殴、盗窃等习惯。因此要加强对其的帮助教育,以防误入歧途。
  3、做好失足少年和劳改犯的帮教工作。司法实践中,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多以“两劳”放回人员为主,大多数成员均有前科劣迹5。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坚持惩教与预防相结合,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和劳改犯。家庭、学校、社会相配合,从思想、生活、工作、学习以及家庭氛围等方面,给失足青少年和劳改犯创造重新做人的良好环境。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使他们走出大墙后能够被社会接纳,感到社会的温暖,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坚持科学的态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
  4、家庭、学校要引导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不可否认,现在的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而现在的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为了能让孩子以后能在社会立足,不少的家庭对自己的孩子下达了很多的任务,对孩子的自由进行了很大的限制,大多青少年都处在性格叛逆的阶段,与生俱来的好奇心让他们想寻求刺激和满足,于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中中渠道一步步将他们拉下水,这也为今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奠定了基础。其次,现代的教育已经进入了应试教育时代,学校注重的是学生的成绩和学校的名誉,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教育逐渐减少,成绩成了决定一个人能干与否的标准。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现代的家庭和学校应该效仿国外的教育,对一些隐私性的问题不能以掩饰的形式来回答和教育,尽量避免青少年在这些问题上的好奇心理。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保护,预防保护伞的形成。
  1、保障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官员在糖衣炮弹前栽跟头了。有些“糖衣炮弹”并不具有太大的杀伤力,但还是有一大部分的公务员纷纷栽跟头,究其原因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太低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不断加大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力度。
  2、完善公务员安全保障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公务员并不是心甘情愿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的,而是由于他们自身或者是他们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其威胁。因此,要完善公务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以便当公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务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机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
  3、保证公务员升迁的公正性。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通过正常的考核过程中不能得到升迁,于是往往采取其他手段,其中不乏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政府的影响或者是通过黑社会的成员来搞暗杀来达到目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正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混乱了官场。只有保证正常的公务员升迁途径的公正性,才能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公务员升迁的影响。
  (3)立法机关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完善我国的反黑法律体系:
  1、增设黑社会犯罪的有关新罪,同时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使刑法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修改现行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规定,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完善反黑特别证据制度。完善经济管理法规尤其是反洗钱法律体系,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后路;
  2、合理构筑抗制“黄、赌、毒、枪”等公害的立法防线,重视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防治对策。在建立专门反黑机构的同时,还应着力改善公安机关装备,推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秘密侦查措施,以提高反黑工作效率,确保反黑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5、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加强反黑国际合作,这也无疑是有效防范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注释:
  1、刘尚煜著:《黑社会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2、方明著:《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构成特征与司法认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原<云南法学>)2003年第3期,第43页。
  3、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4页。
  4、张穹著:《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23版。
  5、康树华、魏新文著:《有组织犯罪透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作者:李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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