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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测谎意见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适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30 11:52 阅读:
 
 
作者:庞维骏 车德文
来源:正义网
 
 
 
测谎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受到普遍重视,但测谎意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反对与支持的观点并存。测谎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有价值,也同样值得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立足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测谎意见的证据属性问题和司法实践价值进行探析。 
 
  一、测谎意见的司法适用现状与法律地位 
 
  (一)测谎意见的运用现状  
 
  20世纪80年代开始,测谎技术已经被运用到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中。2010年后,随着“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测谎技术得到了更为广泛、深入地运用。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而测谎技术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可以说,测谎技术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肯定与支持,测谎意见在司法实务领域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强。 
 
  (二)测谎技术的基本原理 
 
  测谎技术是对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运用。测试问题将被测试人的心理记忆唤起,产生心理反应,进而反馈于生理反应。这些生理反应并非局限于被测试对象外在的面部表情,更有内在的体温、心电、呼吸、血压等多方面表现。这一系列生理反映具有植物神经性,一般不受大脑意识的控制,测谎仪器发掘的正是人类大脑意识内的真实想法。测谎技术人员在对生理反应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最终得出心理测试意见,帮助审查、判断被测试对象所说或真或假。 
 
  (三)测谎意见的法律性质 
 
  对于测谎意见的法律性质,即测谎意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测谎意见已经相当完善,具有足够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另一种观点则谨慎地认为:“测谎意见仅可以作为辅助性的材料,用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具有证据的身份。”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测谎意见并不具备证据资格,而是辅助侦查、佐证言词证据的案件材料。 
 
  二、测谎意见的证据能力探析 
 
  测谎意见如果属于证据,就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标准,但就目前我国的测谎意见而言,其距离合格的证据资格仍有较大差距。 
 
  (一)测谎意见的客观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客观性体现在测谎意见上就是一个准确度的问题,专门的技术人员、借助专门的测谎仪器、通过精心准备的测试问题所得到的最终结论是否为准确的?有测试者宣称测谎意见可以达到98%以上的准确率,但这种百分比是否可以泛化适用于全国检察机关是值得深思的。受性格、阅历等因素影响,不同人对同等环境下的测试问题的反馈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测谎意见尚不符合客观性标准。 
 
  有学者将测谎意见的准确度问题解释为:“任何一种证据都不可能具有百分之百的准确性,比如指纹鉴定和DNA鉴定,但是我们仍然赋予了它们证据效力。”不能忽视的现状在于,指纹与DNA鉴定的准确度远远高于测谎,且它们具有清晰明确的鉴定标准及规则。测谎意见的运用规范相对模糊,欠缺规范化的判断标准。 
 
  (二)测谎意见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和证据来源具有合法性,而合法的证据形式是证据来源的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8种证据形式,测谎意见不在其中,即没有获得立法上的肯定性评价。与之对应,最高检于1999年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人民检察院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中同样指出:“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是对测谎意见明确的否定性评价。综合肯定性评价的缺失与否定性评价的规定,测谎意见并不具备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至于测谎意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测谎技术的具体使用规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测谎意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三)测谎意见的关联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根据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但认定具体证据资格问题应当依据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测谎意见是用来证明被测试对象关于测试问题的回答为真或为假,并不能从根本上证明被测试对象是否实施了犯罪,其原因在于测试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模糊的;如果说足迹、血迹、笔迹等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直接性的,因为其直接记录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测谎意见审查言词证据、进而协助证明待证事实无疑具有间接性。测谎意见在关联性方面体现的模糊性与间接性进一步否定了其证据资格。 
 
  三、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测谎意见的基本路径 
 
  虽然测谎意见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别,但其仍然存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价值。在现阶段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中,测谎被大量运用。测谎意见可以有效帮助侦查人员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并由此实现案件的快速、全面突破。 
 
  (一)信息导侦,发现案件相关线索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过程中,灵活运用测谎技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及时发现他们的隐含意图。比如被测人对与本案并无明显关联的测试问题反应强烈,这就足以引起侦查人员的注意。被测人想要隐藏、掩盖的事项,极有可能是本案突破的关键或需要另案查处的线索,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人员指明了侦查方向,节约了梳理、审查、挖掘线索的人力、物力,也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工作效率。可以说,测谎仪器所记录的生理反应参量是固态的,而在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协同配合下所能够发掘出来的案件信息却是动态的,测谎意见就是在看似简单的真与假的评判中,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尽可能多的案件线索。 
 
  (二)证据审查,鉴别伪证与假供 
 
  协助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是测谎意见的关键性功能。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的侦破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行贿与受贿这类“密室犯罪”为例,此类犯罪行为大多发生于密闭空间,没有第三人见证,也没有具体的交易流水、收付凭证可供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即成为了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侦查技术欠缺、鉴别手段不足的年代,个别侦查人员诉诸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强取供述,效果并不理想。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测谎技术,为鉴别伪证与假供提供了全新的硬件支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测谎意见对供述与证言形成大致印象,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其他侦查技术进行检测与核实。 
 
  (三)心理震慑、迫使犯罪嫌疑人坦白 
 
  与法律命令禁止的威胁、恐吓、暴力等非法审讯手段不同,规范的测谎意见真正能够从犯罪嫌疑人的内心出发,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力,促使其如实供述并承认其所犯罪行。在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测谎技术之前,侦查人员对其仔细进行测谎原理的介绍,并强调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这些铺垫性说明,一方面加强了规范性执法,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对规范科学的测谎技术形成基本印象,加强其内心确信。在测谎的进行过程中,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协同配合,对争议性焦点问题及时梳理,使侦查人员在下一步讯问中能够有的放矢。审讯重点突出、关键性问题反复提及。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足够的压迫力,进而促使其如实供述。 
 
  结语 
 
  测谎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案件材料。现阶段测谎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不容忽视,而随着测谎技术理论的日益完善、测谎规范的详细制定、测谎技术人员的不断培养,测谎意见必将在司法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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