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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办理魏春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无罪辩护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3 20: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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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系绍兴市客户委托,因本案当事人事发前有频繁的信访行为,涉政府。绍兴当地律师有忌讳不敢讲话,故家属到上海委托本站律师希望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初接案时,当事人魏春花已经被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数额不大,区区八万多块而已,且仅仅只有一次犯罪行为。原本我们考虑这种单人单次、金额又小的案子,司法部门办案周期不应该拖太长,预计五六个月即可办完。但出人意料的是案件先后经过检察院两次退查,后法院审判阶段又延期。代理时间和复杂程度远超早前预料。为完成辩护工作,律师一年中赴绍兴十几次。
 
 
本案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此后,检察院又变更罪名按“寻衅滋事罪”向法院起诉。原本公安在侦查阶段认定的敲诈勒索金额为8万5千,与这个数额对应的刑期,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大约会判三年多一点。但检察院起诉变更罪名认为被告人寻衅滋事造成某房产公司三百七十五万的损失。)


 
 
案发经过
 
 
被告人魏春花系绍兴某地村民,其父赵阿五已年近八旬,按照当地习俗,赵阿五前几年在自家山林地上修了寿坟(人还健在提前修好的慕)。此后,政府向该村征地,并将一块地拍卖给某房产公司。
 
按照国家规定,征地应该对农户有所补偿,本案中,魏春花家的农林地共有2.2亩,按照魏春花家的说法是从来没有拿过征地补偿的。在没有拿到补偿也没有得到知会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就在她们家的林地上施工,并把其父赵阿五的寿坟给推掉,赵阿五老人因此气了住院,赵春华为讨公道四处举报房地产公司,这种情况下,村支书出面,让房产公司出了8.5万元,赔偿赵阿五。魏春花于是到房产公司代父签了个简单的协议,房产公司把8.5万款打入魏春花银行账号。 此后半年,魏春花仍然有信访行为,某日,房产公司告其诈骗8.5万,随即其被公安刑事拘留。
 
检察院起诉后,定性变为寻衅滋事罪,认为魏春花曾经到山上的林地阻挠房产公司施工(造成近四百万损失),且以此为手段“强拿硬要”了8.5万。而魏春花认为8.5万系但是,本案件存在不少有争议的地方,最蹊跷的就是到底有没有拿过征地款,按照检察院的指控是拿过的,但检察院只能提供一张关于0.438亩林地的赔偿款签收单,而魏春花家的林权证上是2.2亩。此外,我们发现本案中,魏春花村里的支书作为指控魏春花犯罪的人证之一,其到公安做笔录的时间竟然早于报案人报案的时间,这是很不寻常的,各种原因引人遐想。案件就在此背景下开始审理。
 


审理情况:

这个案子让法官很为难,虽然事实并不特别曲折,但涉及到的当地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被告完全不认罪,这样就没有了调和的可能,所以,最终的判决算是“和稀泥”似的,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但在刑期上则尽量从轻。在判决宣告一个月后被告魏春花就被释放。  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之后刑事公诉案件判无罪的概率连千分之一都不到。对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到万不得已,法院是不会判无罪的,所以,法官这样的“和稀泥”,也在意料中。好在被告很快就出来了,算是一点安慰。












判决书  (判决书太长,共29页,故只上传首尾部分)




















                                                      辩护辞


 
尊敬的法庭:
 
我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魏春花本人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出席法庭,为本案被告人辩护。代理本案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被告、走访相关知情人,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越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魏春花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基本证据有误,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判决其无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在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原因在于有倾向性的取证和被一些证人误导的情况下,导致检察机关只看到有关证据的表象而没有搞清楚一整件事情的真实状况和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根据起诉书描述,魏春花在“明知上谢墅村征地政策”,并且已经在2011年11月,获得了村里支付的“最后一次性补偿”6920元后,依旧纠缠不休,2016年,魏春花利用其父赵阿五寿坟被“华颐房地产公司”推倒而引发的矛盾,采取坐挖掘机、堆石头等耍泼的方式给房地产公司造成施工压力,最终获得了总计10万的赔偿,甚至,在获得10万元赔偿后仍不知足,以根本不存在的缘由继续四处信访。
 
起诉书成功地把魏春花刻画为一个无理取闹、贪得无厌的泼妇。但这不是事实,因为起诉书指控的基础和前提根本不存在,魏春花一家位于塘湾的2.2亩山林地直到今天也根本就没有收到过所谓的征地补偿,在征地程序没有依法履行完毕,地的使用权没有转移的状况下,位于其上的寿坟挖毁、魏春花面对这些违法情况,多次向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浙江省等单位反应情况,她所反映的情况被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认可,并向“华颐房地产公司”开出处罚决定书,“华颐房地产公司”为对其打击报复,罗织罪名,借司法机关之手以“敲诈勒索罪名”逮捕,并最终导致今天的起诉,这才是本案真实的来龙去脉。
 
这一整个事情听起来虽然复杂,但梳理起来并不困难,焦点只有一个,赵家位于塘湾的这2.2亩山林地到底有没有拿到过征地补偿,这块地的权属在法律上是否完成了转移?如果赵家已经拿了钱,那么应该默认该片土地权属已经转移,但是,如果赵家根本就没有拿到过相关的征地补偿款,那么,“华颐房地产公司”恐怕从一开始就是在侵权了,在土地权属没有改变的前提下,魏春花在自家的地上做什么都是她的自由。即便他们家在上面修了寿坟涉及违法,也只能由有行政执法权的民政部门来管束,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以此为理由来推倒别人的坟。一旦没有执法权的单位推倒她的坟,不管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她都有理由,有依据要求获得足额的赔偿,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维权,你把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给拿走,却不给人补偿,甚至更利用公权力部门把人给抓起来,说她是寻衅滋事、强拿硬要,那就太荒唐了。所以本案重点首先不是寿坟违法不违法,也不是什么房地产公司的损失多大。本案的重点就是赵家有没有拿到过塘湾这2.2亩山林地的征地补偿。魏春花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公民维权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取闹。
 
二、关于这6920元补偿款的性质问题。
 
很显然,起诉书认定这6920元就是上谢墅村因“解南一号地块”占用土地而支付给赵家的补偿款项。根据卷宗里的一份“最后一次性补偿协议”一份“解南一号地块征地面化补偿”以及陶国良、徐赵富、祝玉兔等三名村干部的证言,似乎已经言之凿凿。但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恐怕是被有些人给误导了。辩护人认为这笔款并不是因“解南一号”占用而给的补偿,而是一家石料厂对于修路占用村里的土地给的赔偿款。
 
1、在这份“最后一次性补偿协议”里,有一句至关重要的话不能不忽视“村民认为村委对原石料厂开采占用的林、茶等涉农项目的补偿明显偏低”这一句话说明了起草这个协议的由头不是解南一号。而是石料厂。
 
2、这份协议名为“最后一次性补偿协议”隐含的潜台词很明显,因为这个问题,此前已经补偿过了,但是村民不满意。如果公诉机关认定这是一个关于“解南一号”的赔偿,那么请问,此前“解南一号”的征地赔偿依据、相关证据在哪里?在如此重要,关系到土地权属转移的关键性问题上,难道就只有这样一个语焉不详的孤证吗?除了这个“最后一次性补偿协议” 还有别的吗?既然说这份是“最后一次”那么从逻辑上讲,之前当然还有过补偿啰?那么之前的补偿协议、赔偿记录、收款和支付记录,会计账簿这些在哪里?不可能无前无后,非常突兀就来这么一个“最后”协议啊!但如果反过来看,当你把这个协议看做石料厂的赔偿后问题就一目了然,因为卷宗当中就有一份马园石料厂此前的赔偿记录,前后就能衔接上,逻辑上就很自然。
 
3、第二份书证是标题为“解南1号地块征地面化补偿”的收款记录,从标题看,与“解南一号”关联性很强,但是,仔细看过一后,特别是实地去现场看过以后,辩护人认为,这份记录的标题和内容完全是两回事,基本上是挂羊头卖狗肉。这份记录的日期是2011年11月11日。紧接着上面提到的“最后一次性补偿协议”(2011年11月7日),所以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是很明显的。在这份收款记录中,魏春花的父亲赵阿五是签了字的。但是,要强调一点,赵阿五本身是文盲,除了会画自己的名字,他看不懂其他任何内容。其次,这份补偿款收款单将赔偿金额分为“山林地”“自留地”“饲料地”三个部分。根据不同的亩数进行补偿。在这份单据上,写得清清楚楚,对陈莲子(魏春花母亲)的山林地0.438给以6000元补偿。如果把这个补偿亩数和陈莲子家塘湾地块林地大小对比,问题马上就出来了。陈莲子的林权证上不止一块山林地。但是位于塘湾的这块地(也就是华颐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地、寿坟所在地)林权证上写得清清楚楚是2.2亩。如果你要说这个收款单能证明塘湾地块已经给过赔偿,那么如何对得上?难道是说这2.2亩中被分割了一部分给“解南一号”?这个分割的依据是什么?好吧,我们退一步,假定你们已经征收了0.438亩,但是,这个寿坟是在已经征收的这部分里,还是没有征收的剩余部分上?  你检察院难道认为支付了0.438亩的征地补偿就可以占有2.2亩的地了?这不成强盗逻辑了吗?
 
4、那么这个蹊跷的0.438亩是一怎么回事?如果参照上谢墅村老会计陈功扬的证言问题就很清楚了。陈功扬老人证实这一笔款是石料厂修路赔偿款,当时石料厂占用上谢墅村7队的路面是289 米X 24米=6936平方米。约等于10.404亩。7队个户总计95人。所以,折合到每个人头上是0.1095亩。  魏春花家中四人,0.1095 X 4 =0.438亩。 请注意,在我们提交法院的第4份证据(陈功权提供),这份材料的日期是2017年10月18日。也就是在起诉书中“最后协议”以及“解南一号面化补偿”这两张书证前几天。
 
5、此外,在那份“解南一号面化补偿”收款单据中所列出来的“饲料地”根本就不在“解南一号”的规划范围之内。那么,因此而产生的补偿又怎么可能与解南一号有关呢?
 
6、至于“祝玉兔”“徐富赵”“陶国良”等几名村干部为什么会口口声声咬定这6920元是“解南一号”的赔偿款呢?他们这样说的原因、动机和目的辩护人不想做过度的揣测,辩护人只想善意地提醒公诉机关,村官变村霸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已经不少见了。在司法取证中也应当听听普通村民的声音。如果本案中,政府确实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征地费用,而农民却没有收到,那么这些钱到哪里去了?不正应该是去问这些村官吗? 难道可以说这些人与这个事情完全没有利害关系吗?
 
7、这些书证汇总到一起,足以证明6920这笔款子,根本就是修路的赔偿款。并不是什么“解南一号”占地对魏春花家的补偿。魏春花家位于塘湾的这2.2亩山林地根本就没有拿过“解南一号”项目的征地款。林权证还在赵家人手上,根据国家法律,以及他们是该片山林地合法的使用者。
 
三、魏春花不属于寻衅滋事罪所指的“强拿硬要”。客观上没有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违法动机。
 
辩护人在前面不厌其烦地详细梳理证据,证实赵家没有拿过“解南一号”征用塘湾2.2亩山林地的补偿款,该片山林的产权证尚在赵的母亲陈莲子手中,那么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的时候,赵家人要求赔偿自然就是合理合法的反应。如何能因为这种正当的反应而给她罗织罪名?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具有流氓动机。而赵家向房地产公司索要赔偿前面有因,后面有果。并不像起诉书所指是为了“逞强耍横”。
 
起诉书在证据材料中罗列了相关殡葬法规,但问题是,即便违法,也应该是由法定的民政部门来处理这支寿坟,寿坟违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它为所欲为。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主体侵犯了别人的物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退一万步说,和上谢墅村委扯皮不迁坟,以及和祝玉兔谈赔偿,要赔偿的事主是赵阿五,不是魏春花,就算要追责也应该是指向赵阿五。在这个10万赔偿款的过程中,她只是个跑腿的角色,她的签字表明是代赵阿五领取8.5万元款项,这钱怎么用,最终是要听赵阿五的。起诉书理所当然地把赵阿五做的事和魏春花做的事混为一谈。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方便给魏春花定罪。但是,这样的认定不客观,也不厚道。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这个一个大类里的罪名,何曾听说过在自己享有权证的私人地方扰乱公共程序,就好比说一个人在自己家里扰乱公共程序这显然是很荒谬的定性,于情不合于法不符。
 
四,辩护人对于本案证据的一些看法。
 
在本案中,还有朱兴土、金海祥、丁峰等多人对魏春花的指控,这些指控总体特征是具体的内容大致相同,语言描述的情节夸张。比如魏春花掀翻斗车,华颐地产公司三百多万的损失等等。甚至可以说有一定的戏剧效果。但是,这所有的证言还有另外一些共同之处,没有一份实实在在的视频,或者其他言词以外的证据来证明发生过什么。要知道,按照华颐公司的说法,魏春花可不是他们一般的对头,她在长达四个月120天的时间里,以各种无赖、包括坐翻斗车的斗这种非常滑稽的方式给华颐公司造成了近四百万的损失,对于魏春花这样滑稽的表演,那么多人却没有留下一份视频,视频都不约而同的失踪了,这就太反常了。尤其考虑到这些人多数处于同一条利益锁链之上,辩护人认为这些证言缺乏可信度。这些证据的特点是夸张、甚至移花接木,为了达到抓人的目的,把别人做的事情也算在魏春花的头上。
 
当辩护人在法庭质证环节提出这些疑问,公诉人说没有录像是因为魏春花的行为是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她不是站在那里摆好姿态等人拍片,好吧。可如果这是真的,魏春花的行为短暂,那么为什么你们又指控她在长达120天的过程中有不法行为,且造成近400万的损失呢?这两者难道不矛盾吗?
 
这些证言本质是已经早有积怨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攻击。这些证言的多数甚至在民事法庭上都不会被认可。别的就不说了,卷宗里三次110报警记录书证,辩护人都没有找到和魏春花相关的因素,没有发现起诉书中所描述的这个逞强耍横的魏春花受过出警工作人员的任何处罚。要知道,这可是关乎近四百万损失的案子。这还不够反常吗?就魏春花这样一个农村妇女,即便就算是如他们所言有一些过激的行为,谁能相信就造成了近四百万损失?总而言之,在这些证言当中,辩护人看不到客观事实,只看到满满的恶意。http://www.falv119.net/
 
五、关于魏春花的信访与本案产生的真实原因。
 
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调查走访后了解到的本案情况是:即便魏春花家是塘湾山林地法定的产权人,但是魏春花并没有做过数十次跑到塘湾坟地阻挠华颐地产公司施工的行为,魏春花真正做过的事情是多次向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绍兴市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厅等部门多次信访揭露华颐房地产在开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说得更简单一点,辩护人相信她动了别人的奶酪,断了别人生财之道,恐怕才是她出事的根本原因。哪怕她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甚至可以说,正是她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才更让别人怨恨。她毕竟只是一个人,一个农村妇女。起诉书指控她强拿硬要,辩护人不清楚是指6920这一笔,还是15000这一笔,还是85000这一笔,还是全部。但是,不管是那一笔钱都是早就发生了的事情,卷宗当中的“受案登记表”记录丁峰是在2017年3月14日10点钟以敲诈勒索为由报警,这时距离赵家拿赔偿款过去已经半年不止。理论上讲,华颐公司当然是在追诉期内,它有权报警,但是任何正视证据材料的人都可以从中看到不单纯的因素。如果再看看案卷材料里面,作为上谢墅村的书记祝玉兔甚至在报案人丁峰报案前一天的2017年3月13日清晨9点就已经主动去鉴湖派出所反映魏春花闹事了,提交材料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正是这个上谢墅村书记在其中穿针引线,促成了魏春花代赵阿五去地产公司拿这85000. 这些是情节耐人寻味的。祝玉兔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勾连已经明摆在这些报案证据上。
 
综上原因,辩护人虽然说了很多,尽一名律师的本分。但对于本案的走向,不甚乐观,辩护人最后只想说一句。如果一个公民为土地被侵犯,坟墓被挖毁而抗争,而这个抗争维权的结果却是自己被送进监狱。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太可怕了.
 
 
 
 
 
 
                                                              辩护人:尹海山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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