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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已废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20:46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已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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