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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20:45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被废止)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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