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另案处理”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但作为对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却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且还占有一定比例。据专项检查统计,2011年全国“另案处理”案件人数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9.21%和18.68%。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这个界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另案处理”的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不仅包括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也包括与该案在人和事上有牵连关系可以一并侦查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作为事后共犯的包庇、窝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等。
2、“另案处理”的内容是将涉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3、“另案处理”中的“案”专指刑事案件,可以是为适用“另案处理”的人员单独另立的案件,也可以是将“另案处理”的人员并入其他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但不包括治安行政案件等其他案件。
二、根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检会〔2014〕1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意见》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http://www.falv119.net/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了不得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
主要有两种: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己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