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控告申诉部门刑事立案监督四个不明确问题待解决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1:52 阅读: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控告、申诉,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瑞丽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实际办理案件中发现,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在审查内容、办案时限、告知当事人形式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限的不明确,致使基层检察院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
  一是案件审查内容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仅规定控申部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但并未对审查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具体是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还是同时对申请人反映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达到事实基本认定清楚,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再将案件移送侦监科办理一度成为争论点。瑞丽市检察院对此进行了探索,规定控申部门审查工作为:1.申请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作询问笔录;2.到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办理情况;3.对案件作出审查意见书。但是如此一来,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再审查必然存在重复工作,甚至存在控申部门和侦监部门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给基层办案带来一定影响。
  二是对当事人的告知形式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控告检察部门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该条款并未规定告知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内书面答复。”该实施办法仅规定对是否受理作出书面答复,并未规定如何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结果及理由。
  三是办案时限不明确。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控申部门的受理期限及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期限作具体规定,致使立案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几个月得不到准确答复。《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规定,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规范又在刑事申诉检察部分、民事行政检察部分将办理刑事申诉的案件及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时限分别规定为3至6个月、3个月。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承办部门在办案时限上难以把握,甚至可能出现拖延现象,而控申部门在对申请人询问办案进展情况时无法做到明确答复,如此势必造成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产生怀疑,最终结果是层层上告,导致缠诉现象。
  四是公安机关立案时限规定不明确。控申部门常常遇到当事人因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指出,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均未对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期限作出规定。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立案决定,控申部门对此类案件将无法受理,监督程序无法启动,造成当事人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对此,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制定相关程序规定细则,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1.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定控申部门作为受理部门,根据法律程序规定接访后,确定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将案件移送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完成具体调查和审查工作,这样既缩短了办案时间,也避免了重复劳动,进而保障了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2.明确规定案件办理期限。将受理期限规定为七天,审查办理期限规定为九十日。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建立催办、督办制度。对移送至本院侦监部门办理的刑事立案案件定期追踪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办结的进行催办;对已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的立案监督控告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拖延时间不处理的督办。4.建立书面告知制度。对于经过侦监部门调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控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明确判断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口头告知申请人。
  二是转变思想观念,提升业务水平,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充分认识立案监督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理论学习和培训,掌握新出台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办理能力。注重提升释法说理能力,做好答复善后工作,以减少重复上访,充分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建立内外联系配合机制,相互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内部加强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等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强化对分流信访案件的监督,建立审查监督制度、跟踪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外部加强与政法委、信访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案件信息,发现线索及时监督。特别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加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侦查、立案、结案等基本情况的知情权,从中发现有案不立及违法立案的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控告申诉部门刑事立案监督四个不明确问题待解决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浅议刑法与民法中的重婚行为
下一篇:破解刑事立案监督“三大难点”的思考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