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概念: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的定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4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金融术语意义上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二、构成:
1、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处罚
依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上海市相关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