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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及其特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23 16:57 阅读:
 
 
吸收犯及其特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如果只有一个危害行为,就不存在成立吸收犯的前提。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予以私藏的,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私藏枪支的行为被吸收。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教唆他人杀人,又向他人提供杀人工具,只以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帮助行为即被吸收。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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