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域外刑事 >
西方陪审制度的产生及沿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07 阅读:
西方陪审制度的产生及沿革
 
 
 最原始的可被认为是陪审制或者有陪审制影子的制度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594年,改革家梭伦当选为雅
 
典的执政官,在他的改革中有一项新的制度便是陪审法庭的制度。说是陪审法庭,但其组织并不严密,实
 
际上就是在集市日的市场上审理诉讼案件,一些有闲暇的公民可以参加。后来,这种制度成了雅典民主制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公民有了参与审判的权利。此后,陪审制度的延续一直到古罗马时期,但在公元
 
4世纪中叶,古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的权力过大,终于在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虽然在古罗马寿终正寝,但是许多欧洲国家沿用了这一制度,例如德国、瑞典、挪威等。
 
虽然自9世纪以来,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衰落的迹象,但随着挪威的入侵者占领了诺曼底地区,并
 
在诺曼底地区推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有了复兴的起点。1066年,诺曼底征服英国,将陪审制度带到了
 
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由熟悉案情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
 
。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Grand Jury)。但事实上,12世纪中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
 
职能:即控告犯罪的职能和事实审的职能。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
 
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
 
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Petty Jury)。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
 
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
 
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了英国陪审制的特征之一。所以,大家都承认现代意义上的陪
 
审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
  随着英国在近代的殖民扩张,陪审制度传播至美洲、非洲、亚洲等殖民地,并且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
 
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形成了风格迥异的陪审团制度(Jury)和参审制度(Assessor
 
)。但是陪审制度在比利时、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的尝试均告失败。从19世纪中叶起,许多国家放弃陪审
 
团形式,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表决的权利,这种陪审制度就是所谓
 
的参审制。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萎缩,以致它仅在几个国家存在,如大陆法系最早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
 
法国,虽然她早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就对此做出规定,但同样做出了只有重罪案件才适用的限
 
制。大陆法系的另一代表德国在1849年开始实行陪审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陪审制度没有信心或缺乏认同
 
感,所以1924年陪审制度的被废除标志着它在德国的失败。于是,“陪审团便从最初的和现代的运用上看
 
,是英美法系的一种独有的制度”。随着陪审制度因为种种原因在各国的普遍萎缩,似乎只有建国背景简
 
单的美国才能将这一有着深刻民主涵义的制度完善起来,而美国也当仁不让地完成了这一任务。1948年,
 
英国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而美国则一直维持到今天,而且被认为是人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小陪审
 
团在英国只限于诈骗,文字诽谤,非法拘禁,诱胁迫等案件的审理,而在美国的大部分州几乎适用所有刑
 
事案件。而今美国的多数案件都适用陪审制度,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本杰明?卡普兰指出的:“这个制
 
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对法庭程序的其它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环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像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西方陪审制度的产生及沿革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英国陪审制度的兴盛及其功能
下一篇:美国的《吹哨人保护法案》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