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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的法庭审判与庭外和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20 阅读:
联邦法院的法庭审判与庭外和解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法官  珍妮特·阿特顿
 
       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身处其中的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情况。我们必须首先要了解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司法体系,它是由50个州的司法体系以及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的特殊的司法体系构成。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的任务就是按照宪法所施于的义务确保人民的权利并确保政府各个分支间的正确的权力的划分并通过法院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各种权利。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是和美国的历史同时开始的,它的权力也是在美国宪法的第3条加以明确规定的,不过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关于美国联邦司法体系如何运作的细节的安排非常少。但是他们也确定了非常重要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美国的司法独立。联邦司法体系的法官由总统任命,且其任命需由美国参议院确认,法官实行终身制,另外,为了保障法官更好得行使权力,法官的工资是不能降低的。美国联邦法官的撤职只能通过弹劾才能实现。我们很高兴的是对美国联邦法官弹劾的制度只是使用了很少几次。弹劾主要是通过在国会所进行的审判而不是在法院进行的审判来实现。一般是由众议院提起,参议院则担任陪审团的角色进行审判。如果最终发现某一个法官是有罪的,就会撤销其法官的职务。我在这很不愿意告诉你们我们整个联邦司法体系的法官以及加上州系统的法官的总数是多少。因为这个数字和中国比起来实在是太少了。我们的联邦法院由下面一些法院组成,首先是94个区法院,它们是初审法院,只有这个级别的法院进行具体的审判工作。另外还有13个上诉法官,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初审存在错误,就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不会进行新的审判或引入任何新的证据。美国的最高法院是由9名大法官组成。如果加上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总共在职的法官不超过一千人。如果在加上州法院系统的法官,整个法官的人数在15000人左右。这个数字看上去与中国的3000多个法院和20多万名法官相比实在是太少了,但是我们应记住,美国只是马上要迎来它的第3亿个公民,而中国的人口已经在朝着20亿的方向发展了。虽然我们在司法体系规模的大小方面有很多不同,但我们确有很多的共同点。其中之一便是我们都试图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庭审理来实现社会的正义。我们大家都认识到了为了实现国家的良好的治理、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实现政治的平稳,我们必须持续不断的推进整个司法体系的改革和调整,以实现我们法庭工作的进一步的改善。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刑事法庭的程序性的安排,并在其中强调一下哪些是我们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另外我希望大家积极提一些问题,我将乐于回答大家的问题。另外我知道大家还想了解其它方面的一些情况,比方说通过律师来实现的一些调解和争端的调解等等,这主要涉及到民事案件。希望通过我今天的介绍,大家最后不会像盲人摸象中的那几个盲人那样最终对大象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印象。我相信大家都还记得第一个盲人说大象像一条蛇,第二个盲人说大象像一堵墙,最后一个盲人说:你们都不对,它像一棵树。我希望今天努力的给这个大象画一个比较好的肖像。 
       在联邦的司法体系中,在政府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个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获得大陪审团的许可(往往只限于重罪案件)。这个大陪审团和将来在审判中的陪审团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未来审判中的陪审团的作用是决定由检方所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犯了被控告的罪名。而大陪审团的职责则是听取政府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可能来控告犯罪嫌疑人犯了所被指控的罪名。如果大陪审团作了否定的决定,那么检察工作就不能再进行下去。当然这种现象是非常不常见的,因为在这个阶段,在提交大陪审团进行审查的时候,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足够多的证据来说服大陪审团。在这个过程中,对证据的判断采取的是不同的标准,不像审判中那样需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一旦大陪审团对某一案件决定审理之后,就要决定对嫌疑人予以羁押还是准予保释,有关法院必须做出相关的决定。从这时开始,嫌疑人就可以在未来审理的任何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如果被告没有钱请律师,法院可以为其指定律师,并且律师的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或者通过美国联邦公共律师协会来提供帮助。该协会是一个全职的提供这方面服务的机构。从现在开始,被告就有了律师代表他进行有关的审判工作,下面马上要处理的就是对他进行羁押还是有条件的释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根据我们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所有的被告都是首先进行无罪推定的,直到政府的证据证明到他有罪为止。所以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进行羁押还是释放候审,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释放他的条件是否可足以保证其出庭接受审判而不逃跑,第二个便是在公共安全方面,其是否会对社区造成某种危害,带来某些风险。如果经过是否保释的听证之后法院认为提供的条件不足以支持将其释放,那么法院可以决定将其羁押。另外,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形式来进行保释。比如说一个嫌疑人人交纳一大笔金钱,或者把他的房子抵押,或者把他妈妈的房子抵押来确保他将来会出庭受审。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将来没有出庭受审的话,就会没收他的钱或房子或者他妈妈的房子。当然我们还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进行密切的监控而避免采取极端的羁押的措施。比方说,可以通过电子的手段来进行监控,我们有一种脚环,它可以发出信号证明你是不是在指定的时间里面呆在家里没有出去。如果你违反了这个规定,警察就会知道并过来把你抓起来且加以羁押。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刚才提到的像金钱的保释,我们还可以采取别的方法保证能够知道他在任何时间处于什么地方并遵守相应的规则,并且,如果他不这样做的话,就没有第二次机会了。所以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确保他不会惹什么麻烦。还有另外一种手段,就是通过社区里面一些非常令人尊敬的人作为他的担保人保证他会按时出庭并且不会惹麻烦,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就要承担一些个人责任,这个人有可能是他的家人,也有可能是教会里的人或其他人。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吸毒上瘾的人或一些贩卖毒品的人,我们就会让他们到戒毒中心呆一段时间。你们可以看到,我们有很多羁押以外的方法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比如将那些吸毒上瘾的人送到戒毒中心去,在完成戒毒任务后,他可以保留自由之身,直到进行审判时为止。当然对于这样的人必须要进行定期的毒品检测来检查他是否成功的戒毒。 
       现在我们有了被告,而且他也指定了辩护律师,我们也进行了对他是做出予以羁押还是附条件释放的决定进行了听证,然后我们会制定审判时间表,之所以要制定审判时间表是因为涉及到的事项比较复杂,而且公众有权利要求我们快速的处理这些案件。根据联邦法令的规定,这些案件应该在70天之内结案,当然由于很多的事件会延缓这样一个时间。这些事件主要是法庭上提起的一些动议而造成的,比方说,有时候被告方就会提出政府所提出的他的所作所为并没有构成法令所规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要求进一步的听证,来听取政府方面的理由,然后法官就会给出书面观点来解释我为什么做出这些决定。另外还有一些关于证据的动议,比方说,有一些证据是以非法的手段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进行听证。或者还有一些采用法律的一些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被迫的口供这样的问题,或者嫌疑人在被逮捕以前没有被告知他有保持沉默、不说任何将来在法庭上对他不利的话的权利,并且也没有告知他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有权获得政府资助的律师的权利。当然也有可能涉及到嫌疑人的指证这方面的动议。另外一点就是刚才提到的关于指证方面的不当的证据,有可能证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指证是以一种不正当的诱导的方式做出的,比如说,警察可以让许多人站成一排,让证人指证哪个是那天晚上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警察事先告知证人嫌疑人是金黄色的头发并且个子很高,而警察提供的其他人个子很矮并且是黑头发的话,这种情况下就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诱导的方式进行的指证,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就可提起动议。我给大家举的当然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但是对判例法而言,往往是基于很极端的例子。我们真正的担心是我们不能得到可靠的目击证人的指证,因为他们的指证受到了一些影响,没有真正的反映他当初看到了什么。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问题,我们要考虑当事人在心理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理解他受控的罪行以及相应的司法程序以及他能否帮助律师有效的完成受审的工作,如果我们在这方面碰到问题的话就会请求受过专业的法医训练的心理医生的帮助。由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且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行为能力。任何一个行为能力有缺陷的人都不会受审。 
       现在我们就可以进入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对于公众及被告人而言都要确保实现一个公开的审判。公开审判意味着被告的家庭和朋友都可以旁听审判,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也可以旁听审判,公众中感兴趣的人士及新闻界的人都可旁听,另外被告有权要求在整个审判的任何阶段都参加。现在有这么一个例子就涉及到如何更好的保护被告方的权利以避免发生问题,其涉及到被告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否受到负面影响。例子内容是如果受害人的家人那天都参加审判的过程而且他们的胸前都带着受害者的照片,这个案子被提请到最高法院就被害人家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损害了被告人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进行裁决,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子,我们等到明年六月份就可以知道结果了。尽管我个人未来的审判当中可能碰不到具体的如被害人的家人佩带受害人照片出现在法庭上的案例,但是我可以通过研究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的整个的推断过程来丰富我的个人知识并且帮助我在未来更好的处理相似的或不太相似的问题,来决定如何更好的进行推断,这就是我们的判例法的价值所在。虽然它有时候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却可通过这种类比提供更多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于证人,可以要求他们直到作证的时候再出庭,以避免他由于听到了别的证人的证词而受到影响。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只能进行不公开的审判,比如涉及到警察的卧底,如果让被告知道了警察的身份,极可能对该警察造成潜在的危害或者使他不能在继续进行卧底的工作。另外除了进行不公开审判之外,还可以采取别的办法,比如说,把证人的面部遮掩起来以只能让被告看到他的脸,因为被告有权利要求与作对他不利的证言的人进行对质。另外,被告方的律师还有权对证人进行法庭上的交叉询问,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其它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其它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我们进行下一个工作挑选陪审员之前还有一个工作就是着装的问题,所有的被告都不得被要求穿着囚服出现在法庭上,不得被要求带着手铐和脚镣出现在法庭上。因为这样会对陪审员造成太多的偏见、太多的误导,会影响他对被告是否无辜做出正确的判断。上周在我来之前碰到这样一个案子,在进行挑选陪审团成员之前花了两到三个小时的时间来解决被告应当穿什么的问题,因为他当时来的时候穿的是明黄色的囚服,这种衣服使得他走在大街上就会很醒目的被发现,如果他逃跑的话就会被找到,因为没有人会穿这样的衣服,当然对于陪审员而言,这种衣服也是相当危险的。当时他的律师并没有给他安排准备好衣服,另外当时美国监狱的人员给他提供的衣服他自己不喜欢,他的家人也没有给他带衣服,所以我们给他家人打电话让他们给他带衣服过来,大概过了两个半小时时间他穿好自己喜欢的衣服后舒服的进行下一轮受审的工作。其实我个人非常高兴等两三个小时时间来解决他个人的着装问题。因为这将使他相信将受到法庭公平公正的审判。另外他所有的权利都会得到保障,他被控的罪名是走私毒品及非法拥有军火,这种罪名如果查实的话会判很长的刑期,所以这几个小时和他未来所可能面临的后果相比确实是微不足道的。 
       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挑选陪审员,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审判都要在陪审员面前进行,除非是政府的检察方或被告方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在我的审判生涯中这种情况还从来没有发生过。下面就是挑选陪审员的工作,在我们受理这个案件的社区,跨行业的挑选一些能够来公正审判案件的候选人,这里面社会学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帮助我们开发了一套科学的数据采样的工具以保证我们可以非常科学合理的挑选陪审团的成员。这个数据采样越科学,将来陪审团的工作越有可能取得成功。在几年前由于几个计算机出现了问题,出现了一个非常愚蠢的错误,当时在我们州有个城市最后一个结尾的字母是“d”,结果“d”在这个栏目没出现而出现在下面一个栏目,而下面一个栏目如果出现“d”就表明候选人死了。由于这个原因使得丧失了我们的数据库当中所有这个城市中的陪审团的候选人,而我们以前主要依靠城市里的候选人进行种族的平衡,这就使得那段时间我们所抽取的候选人都是白人,而不能更好的跨领域的挑选有代表性的候选人。当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必须重新开始挑选候选人的工作,纠正了错误以后,那些陪审团的候选人又重新“活”过来了。陪审团的候选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大于18岁,必须在所在的社区居住了最少1年,并且没有任何身体、心理的疾病及前科。如果你住在我们州,并符合条件的话,我们也欢迎你担任我们的陪审员。我将通过各种途径来测试你能否进行公开公平的法庭的审理工作,我将通过下面一些途径来调查,首先是看你是否能只基于你在法庭内的证据本身而不是根据法庭外听到或看到的东西做出你的决定,第二是看你是否仅仅依据我所给你的法律的内容来进行你的判断的工作,而不是基于你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哪怕你是法学院的学生。一旦我们完成了陪审员的挑选工作之后,双方的律师也可以进行排除陪审团的成员,但不能基于种族及宗教为根据。下一步我们会挑选12名陪审员,有的时候还有两名候补的陪审员,由他们做出一致的决定,来决定政府的检察院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也没有任何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辜,没有义务在法庭上作证。一般来讲,是由检方首先提供它的证据的,因为它有义务要证明被告是有罪的,检方的证据可能包括下列内容,包括目击证人、被害人、字迹、指纹、弹道痕迹等法医方面的证据,还有一些电子文档,包括电脑硬盘等等,其中包括嫌疑人想删除而没有被彻底删除的信息。还有处于同一个犯罪团伙中的证人,他可以通过证明嫌疑人是他的同犯而获得较轻的刑罚。在检方提供证据之后,辨方律师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然后辨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在这之后,控方也可以向辨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且研究他所提出的证据的情况。在这些工作完成之后,就可以进行最后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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