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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山律师代理吴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8:24 阅读:

  
  案件背景:本案案由系故意伤人致人死亡,被告人吴薇与被害人刘泽系同事,因小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吴薇被受害人刘泽辱骂、殴打,吴薇回宿舍情绪激动,遂带了一把水果刀出来,遇见刘泽后,刘泽继续辱骂吴薇,吴薇于是给了厂门口给了刘泽一刀,后刘泽不治身亡。案发后吴薇逃跑到常熟,后经过家人规劝主动投案。

 

  辩护思路:本案吴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很清楚,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也是准确的,
 

  因此,我们将辩护重点集中在本案起因,被告人精神状态、赔偿情况等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说最少要判10年。本案最终判了11年。以下是辩护辞要点节录:

  


(辩护意见摘要)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薇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吴薇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涉案事实及被告人情况作了了解,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对事实的认定也比较清楚,但是,对于被告人吴薇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公诉人均未提及。故根据国家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应付主要责任。

  发生本案这样的悲剧,无论是对受害人刘泽还是对被告人吴薇,乃至双方家属而言都是不幸的,但,凡事总有个前因后果,我们不能抛开事件的起因,仅仅根据结果来归责。

  认真查阅本案证据材料以及询问被告人后,辩护人确认对于这一起案件的起因,受害人刘泽要承担主要责任。辩护人注意到,在被告人吴薇的供述中,以及卷宗第58页,李敏证言,卷宗第69页范丽、第78页张力 、第89页陈辉等四人的证言中,都相当一致地叙述了同样一个事实,“吴薇与刘泽纠纷的起因是在28日晚上,因为打牌赌钱发生纠纷,刘泽首先起来殴打了吴薇。更为恶劣的是,刘泽作为一个男人,打了吴薇的脸部、头部还不算,竟然多次用力踢吴薇的下身阴部。导致当日晚上吴薇摊在地上,无法动荡。对如此重要的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轻轻一笔带过。这是相当草率的,起诉书的首要责任,应该是还原事件真相,只有在还原真相的前提之下,才能来做责任划分。不能只对记录被告不利的行为浓墨重彩,而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辩护人认为,今天的法庭审理应当让所有证据都呈现上来,而不能选择性举证。

  根据上述几份证据,辩护人认为,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是诱发本案的关键性因素。如果没有受害人刘泽的恶劣殴打行为。本案根本发生不了。因此,刘泽必须对这一点负责。即便刘泽已经不在人世,但是,他的过错并没有消泯。作为律师,我并不想对一个已经不在世的人过多指责,但是,要维护我的当事人吴薇的合法权利,我就不得不对此深究。同时,也请法庭对此情节特别注意。
 

  二、被告吴薇的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是一个突发性的案件,虽然客观上照成了被害人刘泽死亡的后果,但是,与其他大多数致人死亡的伤害案件比较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薇的主观恶性不大。吴薇用刀刺刘泽并非是要至其死亡,所以,她总共只桶了一刀。捅完以后马上就跑,这行为特点表明,吴薇是在被刘泽殴打之后,倍感欺辱,而做出的条件反射式的行为。她只是想给刘泽一个教训,让他以后不敢再欺负自己。并且,如果不是刘泽再两人碰面之际再一次主动辱骂吴薇,刺激吴薇,吴薇也很难鼓足勇气来刺刘泽。此外,本案的凶器只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一般而言,这种只有三寸刀刃的小刀如非凑巧要让人一刀致命还是不大容易的。因此,从主观上讲,看不出吴薇有多大的恶意。刘泽的死亡对于吴薇来说也应该是一个不希望发生的意外。刘泽死亡的结果远远超出了她想要泄愤的目的。
 

  三、吴薇有家族精神病史,其本人司法鉴定也反映出吴薇有一定的精神病。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对吴薇为什么对刘泽会有如此剧烈之行为,一直心存疑问,因此对其家庭背景、生活状态作了必要的了解。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吴薇出生江西农村,其父母系近亲结合,且都有程度不同的精神病史。她两个弟弟中的一个在当地一直被村里人视为白痴。可以说,在当地,她们家的这种情况是公开的。村里人都认为她们家的人有精神问题。吴薇因为婚姻问题,和家里闹不和,并成为丈夫的出气筒,经常受到大骂,不让吃饭,性虐待等家庭暴力。长期被暴力侵犯导致她对外界加诸的殴打,辱骂等行为尤其敏感。刺激后,往往精神失控。因此,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认定她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量刑上减轻判决。
 

  四、被告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吴薇虽然由于害怕逃离上海,但经其家人劝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五、被告家属同意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应予考虑。

  吴薇的家庭不富裕,甚至可以说比较贫穷,但是,案发后,吴薇家人多次看望死者家属,虽然她们没有能力满足被害人家属提出的80万的赔偿要求,但是,他们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赔偿受害人家庭。为了多凑一些钱,她甚至卖掉了自己在老家唯一的房屋。这些充分说明吴薇对自己行为的悔恨,以及对被害人家庭真诚的歉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也能够对此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全面客观地评判吴薇的行为,充分考虑到本案起因,动机、以及吴薇精神方面的问题。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尹海山律师

  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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