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是谁有罪? 刑事律师这样说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8 14:12 阅读:次
今年1月31日新华社发表了《“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一文,指出e租宝的运营模式为非法集资,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设计犯罪金额500多亿元,受害者超过90万人。警方已经公布的信息,更是明确了“e租宝是以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制造骗局,坑害投资者受骗上当。”而且已经调查清楚“e租宝95%的项目都是假的,主犯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并由指定部门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根据这此信息资料可以确认,“e租宝”完完全全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与“e租宝”案例相似的云南“泛亚案”,涉及金额430亿,血洗22万个家庭。可泛亚从成立到壮大,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政府与监管审计部门出台的系列红头文件与一个个鲜红印章,是为其站了台,背了书的。此外,大大小小的利用当今互联网网贷平台与民间借贷进行诈骗的案件那更是不胜枚举。
通过仔细分析这些案件,我们发现有其共同特点:第一,都是通过虚假信息、虚假合同、高收益愰子进行公开行骗;第二,都有政府正规执照、批文,有媒体宣传报到,形成了一张让普通民众无法识破的网;第三,上当受骗的主要以老年群体为多;第四,都以“非法集资定罪”,连同上当受骗人都有参与罪;第五,案件定性后,一拖再拖,没有任何善后处理。
很明显,这些互联网网贷平台、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案后,一经定罪,投资者的财产与利益就陷入完全不确定性状态。这样的处置方式,已经对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什么会这样?我们分析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抓住监管要点,监管模式错误。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从事互联网网贷平台、民间借贷等借贷业务的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在这个定位下,互联网网贷平台也好,民间借贷公司也好,都只是借贷者之间的交易搓合人,负责向投资人传递借款人信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使得这些互联网网贷平台、民间借贷公司成为典型的小额债发行市场,如P2P网贷平台本质上是典型的小额债公开发行市场。对于这个市场的监管,关键是要对借款人信息进行管理,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目前设计的监管方式仍然是机构监管模式,监管的目标成为“只要这些机构只做信息中介业务就没有问题”,完全忽视了对信息本身的监管。以至虚假信息、虚假合同充斥市场时,监管部门仍然严重缺位。
第二,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认识严重不足。
地方政府缺乏对金融业、对金融市场,甚至一些金融常识的认识,分不清在推动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职责划分,缺乏在制定市场规则上的作为,盲目推进。
第三,金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不够。
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投资者保护理念,主要强调对行为者的约束。而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教条下,监管者盯的就是只要你做的是我让你做的事情都合法,而不管你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利益。
第四,“非法集资罪”与新金融间的冲突。
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定立的“非法集资罪”与当今金融发展的新态势和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如前所述,关于“非法集资罪”的四个条件中首要条件,就与现在对互联网借贷平台和民间借贷作为信息中介定位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不相容。
由此可见,简单地把互联网借贷平台与民间借贷公司所涉及的罪行都定为于“非法集资罪”,直接把罪过都归结于交易双方行为者,不分青红皂白剥夺投资人利益,是绝对不合适的。这种处理方法,不仅缺乏充要的法律依据,而且很容易错失处理问题的良机,扩大投资者损失范围。
为此,律师建议:
1、从法律源头理清互联网借贷平台与民间借贷公司的定位及其相应的市场运行机制。既然将其定位于信息中介,就必须如同公开债券发行市场一样管理,需要构筑的是保障信息真实、可靠的监管体系。不仅需要征信系统向其开放,更重要的是对借款人信息需要有效的管理,要深入研究信息生产与披露的方式。
2、涉及金融领域里的刑事案件,关键是做好投资者保护。案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做好资产保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最大限度降低投资者损失。投资者保护是金融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
3、把金融知识学习与金融风险意识教育纳入各级政府主要官员各类政治学习与培训课程。防止各级政府在金融领域里犯常识性错误。
4、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对“非法集资罪”等一些与金融发展情况不匹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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