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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为巨额诈骗案做无罪辩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6 16:47 阅读: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尹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大诈骗案件。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案件起因为陈某等,利用以批虚假的身份证在移动营业厅开户,获得后付费手机号后,利用拨号器,拨打国外声讯电话,以此获取国外电信公司回扣,并因此给移动公司造成250多万元的话费损失。

  我代理的被告人张XX被检察院列为第一被告。而事实上,我们认为,他只是国外电信公司在国内的一个下家,事前与用假身份证骗取号码的另外几名被告并不认识,对于陈某骗取号码的事情,并无证据证明张XX系明知,或者参与预谋。检察院将其定为共犯,甚至是本案第一被告,这与事实不符,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为其做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摘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XX及其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由京衡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本人意见,现根据事实、法律及本案有关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的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张XX与陈宁、陈波等事前无通谋,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在本案中,张XX并没有参与陈宁等人虚构事实的活动,没有购买身份证,没有参与开通国际长途,没有购买过拨号器,这些活动张都没有参加,既然没有参与所有的这些虚构事实的行为,那么除非张XX和陈宁、陈波等事前有组织、策划的预谋和分工,对于陈宁、陈波等人的行为清楚明白的知晓。否则,他不应当为陈宁、陈波等人的行为背负刑事责任,更不要说成为本案的主犯。

  但是在本案的起诉卷宗材料里,并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张XX与陈宁、陈波如何策划、共谋,能够拿出来指证张XX具有预谋事实的证据辩护人并没有发现,能够找到的,只是陈波在2012年6月27日的这样一段供述:当问及”上家是否知道你们使用冒用的他人身份证开通的手机卡拨打国际声讯电话?陈波回答道:“他是做这一行的,肯定清楚我们是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开通的手机卡拨打国际电话,我们付了电话费赚不到钱的,这一点他很清楚的,而且他和我们说好要用手机拨打这样才能赚到回扣。”仔细推敲这段话,很容易就能看出,这里面至少透露出两次层意思:1,陈波等并没有和张XX正式的谈过如何利用别人身份证办理,如何开通国际长途这些事,否则,他应该直接、简单地说,“我们谈过如何操作,他知道的。”
 

  第二层意思,陈波确信张XX是做这一行的,所以,他推断张XX是肯定知道他们的操作手法的。对于第二层意思,辩护人想要强调的是,这仅仅是陈波个人的主观推断,而且这种推断是在到案后,为减轻自己罪责的目的下做出的。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通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我们很轻易就能发现,张XX与陈宁开始进行业务交流,是通过网上QQ来进行,按理,要搞清楚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只需要去看看他的聊天记录就明白。可是,辩护人明明看到一方面,公安机关已经于2012年7月2日和8月20日出具两份工作记录,把其两台电脑定性犯罪工具,另一方面,又于同一天8月20日,出具另外一份工作记录,说明电脑除了QQ登陆记录没有与案件相关的内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不相关,你们扣押人家的电脑干什么?既然有登陆,为什么没有聊天记录,即便被删除,通过现在的技术手段也完全可以恢复,况且,张XX是本案中最先被抓捕的,他也不可能有如此敏锐的预见去销毁聊天记录,所以,辩护人可以断定,张XX的电脑上不可能一片空白,而他的电脑上的原来的聊天记录很可能恰好证明了他并没有和陈宁、陈波预谋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才找不到任何能够指控他参与犯罪的客观证据。因而拿不出任何东西。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这种取证方式,已经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于能够捕风捉影地扯上犯罪关系的,即便牵强也不放过,而对于,能够反映被告人无罪的客观记载却视而不见。辩护人完全不相信张XX的电脑中,相关聊天记录会是一片空白,这已经违背《刑事诉讼法》公平的取证原则。
 

  本案另外三名在今天的法庭上,当庭供述与张XX此前并不认识,在被捕前也没有见过张XX本人,没有打过电话。也就是说,即便双方有接触,也只是通过网络聊天来联系,那么,他们之间的联系内容是什么?对于张XX是否属于本案诈骗团伙的成员,甚至如起诉书所言的主犯,聊天内容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网络聊天内容匆匆确定张是同案犯,相当地不严谨,是对法律及被告的不负责任。

  从本案中,张的行为来看,客观上讲,张XX是认识到他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是不大光彩的,甚至辩护人认为他的一个QQ昵称“灰色收入”,正反映了他的这种心态,但是,“灰色收入”并不必然是黑色收入,是犯罪收入,他在心理上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认知。不能就此确认他系诈骗同伙及主谋。

  本案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对于诈骗金额无法举证说清。对于起诉书指控张XX的诈骗金额是多少?虽然多次查阅起诉书,但辩护人至今不甚明白。在本案中,根据张XX的叙述,他有收到过上家的6万元,但是,他为了做生意,自己垫出去给陈波等人的钱款已经有27万元,到了后来甚至拮据到要和张青借钱来填补。
 

  那么,一件诈骗案不应该完全没有诈骗金额,张XX的诈骗金额到底是多少呢?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我们没有看到相关证据。

  本案据以认定电信公司损失额的证据材料混乱,依据不足。

  仔细查阅卷宗,辩护人发现,对于本案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这简直就是一笔糊涂账,仅仅看公安机关所提交的材料就有四个不同的说法,2012年4月1日工作情况是100万,到了5月23日变成1464356.80,到了2012年8月20日再次变为90万,最后到起诉书又变为253多万,辩护人想说,取证不是变戏法,这样的证据,如何让人信服?
 

  此外,对于电信机关自己出具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辩护人同样认为不妥,众所周知,我国的电信行业本身就是个暴利行业,它的资费标准本身含有极高的利润,既然是利润当然就谈不上损失,如果以此作为损失标准,很不客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张XX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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