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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代理章军故意伤害案辩护辞(判缓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6:53 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章军委托,由京衡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其辩护人。依据相关国家法律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有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章军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章军的犯罪行为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情况,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就案件发生的起因来看,被害人胡某对案件的发生也负有部分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已经很清楚的表面,本案发生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家庭生活污水漏入被告人家,而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协助修缮遭到拒绝所引发,从民事角度讲,被告人对被害人所提出的协助修缮请求是正当的,合乎情理的,被害人的协助、配合是被告完成修缮所必须的,不可缺的,同时也是被害人应尽的邻里义务,对于这一事实,辩护人相信任何通情达理的人都应该会认同。但是,被告人的这一合理请求遭到了受害人家庭的无理阻挠,从而导致事件向非理性的方向发展。

  诚然,从结果上来看,在这一起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受到的人身损害更为严重,但是,伤害结果不是判断是非曲折的唯一标尺,如果客观看待这个案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被告人在本事件中也受到了人身伤害这个事实。此外,我们也应该看到时至今日,在法庭对章军进行审判之时,被害人胡某家中的污水依然在不断漏入被告人家中。试问,本案被告人的境况不值得一点同情吗?被害人在案件中是不是就完全无辜吗?辩护人认为未必。
 

  二、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章军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是一起突发的案子,被告人章军也确实造成了胡某人身伤害结果,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胡某的伤害的恶意并不明显,伤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其情急之下的错乱反应,虽然,目前卷宗记载的情况对被告人章军不利,但是,辩护认为,一个有经验的司法办案人员应该可以看得出,在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以及证据材料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对于被告人章军不够公允,对于能够客观叙述案件情况的修理工竟然不进行取证,对于重要的当事人之一胡某福也不予取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清楚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很遗憾,在本案中这一规定并没有被认真落实。侦查机关的取证基本以给被告人章军定罪为单一目的。对于能够证明其罪轻的情节基本放过。

  是的,侦查机关在卷宗里出了一个情况说明,但正是这个“工作情况说明”暴露了本案取证工作的不负责任,该情况说明是这样写的:“居委会和社区民警多次联系水电工,该人表示不愿作证及制作笔录,故至今无法制作相关材料”。辩护人想要问的是,如果说这是一件命案,是不是也可以用这样一份说明来代替重要证人的证言?是不是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取证原则,大的要案、命案应该认真些。而小案件可以马虎一些?《刑事诉讼法》48条也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了解案件情况之人均有作证义务。而取证恰恰是侦查机关最基本之职责。在本案中,水电工是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厉害关系,也无交情的唯一人证,其证言对于厘清双方过错,复原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从上述《工作情况》说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的侦办人员甚至都没有亲自找该证人。在辩护人看来:“这样一份情况说明除了说明本案的取证不负责之外,再不能说明其他问题。”

  此外,通过综合比对,辩护人认为两位证人管宝国及张金娣证言都有夸大章军殴打恶意以及维护胡某某的意图,叙述不够客观,相互矛盾。具体矛盾之处辩护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出,这里就不再赘述。究其原因,因为多年邻居感情上倾向于维护胡某某,或者还有一些排外情绪,这是可以理解的,辩护人认为,章军造成胡某某伤害是事实,但是,在主观上其侵害恶意并不大,从行为模式来看,可以说一多半是他慌乱中的应急反应。事发以后也非常后悔。在主观上其犯罪恶意是轻微的。
 

  三、从事后处理上来讲,被告人与受害人已经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已经在法院的主持下向受害人诚恳道歉,并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认可和谅解,并且受害人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因此具备从轻处理的依据和条件。

 

  四、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这种邻里关系偶然引发,被告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受害人不可逆的永久性残疾,被告人认真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已经谅解的案件,完全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免于刑事处罚。章军作为本案被告一方面造成了他人伤害,但是,对其从轻处理,免于刑事处罚更有利于弥合双方矛盾,不至于在以后生活中邻里之间心怀芥蒂、耿耿于怀。而把这一段不愉快的经历作为一次深刻教训,从中汲取与人相处的技巧。这样的司法处理,辩护人认为更加人性,也符合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略。请法庭给予考虑。


 

  辩护人 :尹海山

  2011年1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辞中被告及涉案人均用化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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