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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东召集卖淫女并联系嫖客从中提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3 阅读:
 
租东召集卖淫女并联系嫖客从中提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案情】
 
  张某某利用其租赁的房屋找妇女卖淫提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张某某租赁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系卖淫人员并未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卖淫所得由罗某某和卖淫妇女按比例分成。盘某某、邓某某在罗某某租赁的房屋里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分歧】对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介绍卖淫罪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利用其租赁的房屋,以容留的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起来,安排她们进行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租赁房屋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并安排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评析】笔者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卖淫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一种是开设固定场所组织卖淫;第二种是没有固定场所的组织他人卖淫,即组织者操纵、控制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无论哪一种形式,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案中张某某租赁房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张某某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因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张某某利用其租赁的房屋,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应该认定其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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