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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49 阅读:
 
毒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问题
 
 
一、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的立案追诉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AD)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刑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同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5、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拒绝铲除的。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常见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不满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丙胺类毒品:数量达到一百克,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数量达到二十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十四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达到四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美沙酮:数量达到一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数量达到二百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一百四十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为四十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数量达到五十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数量达到十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七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达到2千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年,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一般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情节严重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经公安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超出三千株的五年以上有期。
 
3、个罪量刑情节的适用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次犯罪时间的长短、前后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调节比例。
 
(3)受雇佣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不能单纯以涉案毒品的数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要结合当地同类量刑情节的尺度,考虑其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
 
(4)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应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内予以考虑。
 
(5)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具体结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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