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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贿赂犯罪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25 21:13 阅读:
 
作者:梁瑞琴
 
来源:正义网
 
 
  一、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多样化
 
  贿赂犯罪的手段变化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贿赂媒介多样化。贿赂标的从金钱、财物等财产性利益,扩展到色相贿赂、赌博贿赂等超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边界的媒介物。二是贿赂名目多样化。通过借社会中各种正常的人情往来赠送超出正常往来的高额的财物。三是贿赂时间长期化。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制造两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四是贿赂钱财公款化。贿赂案件中的行贿财物由个人财产向受贿的财物、贪污的财物、公款等方面蔓延。
 
  (二)犯罪空间拓展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贿赂犯罪的广度也随之加大,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已不仅限于我国公民,出现了跨国公司跨国贿赂、中国公司海外贿赂、国外政府性机构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派驻在我国的人员贿赂等问题。同时我国的一些涉嫌贿赂的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境外,企图利用某些国家与我国在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逃避追诉。
 
  (三)犯罪行为牵连化
 
  贿赂犯罪的行为牵连化除了体现在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相互牵连外,还体现在贿赂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犯罪主体之间的牵连性使一个案件牵涉到多个当事人,或者一个当事人牵涉到多个案件当中。同时,受贿人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收受财物后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又时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相联系。
 
  二、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
 
  贿赂犯罪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权力缺乏制约,查处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
 
  (一)主观原因
 
  1.“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导致贪腐成风
 
  部分公职人员在贿赂过程中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权钱交易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收受一定数额的“合理”的“好处费”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部分公职人员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而钻制度的空子、打法律规定的擦边球,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而达到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2.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道德观念的缺失
 
  造成贿赂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还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影响受贿行为人的不良思想既包括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和追求功名利禄思想,又包括西方思想中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此类思想在现实社会中融合而形成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官不收钱,退了没本钱”等腐化思想、攀比竞富观念以及腐化堕落的生活作风。
 
  (二)客观原因
 
  1.立法缺陷
 
  实体法的缺陷为贿赂犯罪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方面,以5000元作为贿赂犯罪立案标准。由此造成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普通公众认为5000元以下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合法的这样一个错觉,从而在5000元这一标准之下打擦边球。另一方面,犯罪对象的规定不合理。财产与财物,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天壤之别。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将此类犯罪的对象规定为“财物”。
 
  程序法的缺陷为贿赂犯罪留下了后路。贿赂行为一般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当面交易,书证物证非常稀少,仅仅依赖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等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
 
  2.司法漏洞
 
  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司法漏洞之一体现在证据规则僵化。在实践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常常在没有第三人的场合下交接贿赂,案发后即使一个人肯定贿赂的存在,另一人矢口否认,且不存在其他书证物证的情况下,无法满足定案所需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司法漏洞之二在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由于我国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外逃现象严重,由此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同时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和引渡制度的不完善,难以对外逃贿赂犯罪分子形成严厉的打击。
 
  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司法漏洞之三在于辩诉交易制度的缺失。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使得行贿和受贿犯罪嫌疑人容易串供,辩诉交易制度的缺失为贿赂犯罪侦查及证据获取和固定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3.监督不足
 
  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对政务公开的范围不全面,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相关行为缺乏透明度,普通民众难以完全了解执法、司法、行政行为的主要环节和主要程序,从而为公职人员的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贿赂犯罪的治理及防范对策
 
  (一)完善立法体制,填补实体缺陷
 
  1.完善刑事法律,加大贿赂犯罪惩治力度
 
  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无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还是“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里涉及的“贿赂”,均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
 
  取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本质就是利权交易,反映这一本质的客观要件只需要两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需要在犯罪构成中考虑。
 
  2.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提高贿赂犯罪惩治效率
 
  贿赂犯罪侦查程序的完善之一在于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权力和侦查手段。我国应当顺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有选择性地将特殊侦查手段法定化,承认依法定程序通过特殊侦查手段所获证据的合法性。
 
  贿赂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完善之二在于贿赂推定规则的适用。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特殊性,一般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且存在特殊的牵连性,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互相依存。针对此类犯罪,可适当采用特殊的证据规则——贿赂推定规则。所谓“贿赂推定”,即根据已知一方行贿或受贿的情况,即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罪或行贿罪成立。
 
  (二)完善司法制度,堵塞程序漏洞
 
  1.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为贿赂犯罪行为人携款潜逃并逃避法律追究。长期以来大量腐败分子外逃、巨额腐败资金被转移至境外。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执行另一国的没收令,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但要实现外逃腐败分子腐败资产的返还,则必须存在请求国的生效判决。因此,在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财产追回机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为有效惩治贿赂犯罪、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公众利益和司法权威,对特定的贿赂案件应当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2.试行辩诉交易
 
  由于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尚不具备完全实行辩诉交易的条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牺牲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来换取司法效率,可以考虑的贿赂犯罪辩诉交易试行方式为侦查阶段的辩诉交易。侦查阶段的辩诉交易是指侦查机关与犯罪行为人达成协议,由其提供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对其其他问题不予追求的形式。
 
  3.延长传唤、拘传12小时的时间限制
 
  12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限设置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技术落后等不利因素的制约,很难在12小时之内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国外立法上关于侦查讯问期间的设置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等几种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侦查技术和司法条件下,12小时的期间规定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但是,在延长传唤、拘传时限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力度,保障侦讯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完善反腐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结合目前我国反腐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监督公职人员正确合理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在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之后,公职人员手中缺少了滥用、擅用公权力这一王牌,也就不具备“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能力,自然也就不会成为行贿的对象。在完善社会监督的同时应加强社会监督反馈机制的完善,对群众举报设立专门的反馈途径,并加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安全的保护,防止打击报复等事件的出现。
 
  2.完善公职人员财产审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
 
  现行审计监督制度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财政和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审计制度尚未建立。要规范离任审计制度使贪污贿赂犯罪真正得到有效预防,需要完善公职人员的审计监督,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提高审计质量。
 
  (四)加强思想教育,杜绝犯罪动机
 
  1.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反腐教育,构筑牢固的心理防线
 
  要从根本上防止贿赂犯罪,需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对公职人员的教育要从党性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多方面入手,使公职人员树立知法守法、公正廉洁、依法办事的价值观。
 
  2.加强对公职人员家属的反腐教育,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很多贿赂犯罪的受贿行为不是公职人员本身的意愿或由公职人员本人实行,而是由其家属实行,甚至部分案件公职人员事先并不知情。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家属进行廉政教育,使他们不仅能做“贤内助”,也能做“廉内助”,能在很大程度上对贿赂犯罪行为起到监督和预防作用。
 
  3.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反腐教育,建立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预防贿赂犯罪的思想素质教育除了针对公职人员之外,还要针对社会公众。一方面,加强社会公众的反腐教育能够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程序,消除“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消极观念的影响,打消公众行贿行为的念头,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事务、维护权益。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公众的反腐教育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反贿赂犯罪的良好氛围。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我们要认真落实总书记的指示,不断完善立法、司法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思想教育,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发展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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