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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相关问题之探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16 11:09 阅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铁军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内容,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侦诉审诉讼各阶段衔接联动,各环节加速流程的工作机制,强调“轻案快立”“轻案快侦”“轻案快诉”“轻案快审”。实践中,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发展历程、功能定位、具体适用需要进一步厘清,本文加以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发展演进
 
  溯源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建构完善,其经历了探索→巩固→深化的过程。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其在不断探索中丰富内涵,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制度:2003年3月,“两高一部”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试点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试点期限两年。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2016年9月,“两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授权在原试点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同时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继续试行两年。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在此基础上,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积累的行之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法定化,将其上升为法定的制度和审判程序,为全流程快速办理轻罪刑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保障。
 
  二、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功能定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法定化的背景下,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该如何定位,值得思考。
 
  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具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一是因应侦诉审的需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法定审判程序(立法上无侦查和检察阶段的简易程序),程序适用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诉讼各阶段的全流程加速,特别是审前程序(侦查、审查起诉)的高效快速运行、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需要相关机制作为配套保障。二是具有现实案件基础。从刑事立法来看,应该看到轻罪数量呈现增多趋势,如将原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行为升格为犯罪。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来看,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居第一位,相关轻罪案件占有很大比例。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情况来看,根据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试点期间,相关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3.5%,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5.5%。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8.9万件。大量的轻罪案件存在需要全流程高效办理。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在这一背景下,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程序简化更显必要。
 
  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一是侦诉审有效衔接,构建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举措。在现有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情形下,通过深化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进程序的全流程简化,构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化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轻罪案件快速得到办理,更好的落实“轻轻重重”“宽严相济”,避免“实报实销”“关多少判多少”等情形的发生。三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通过深化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三、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适用
 
  适用范围的不清晰影响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效果。轻罪案件与简单案件不能画等号,轻罪案件并不意味着都是简单案件。总体上而言,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案件的范围和不适用情形应当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本一致,以实现侦诉的高效与审判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对接,以实现诉讼全流程高效。也就是说,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适用法律无异议,否则难以实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全流程快速办理。实践中轻罪案件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这里存争议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按照“法定刑”,还是按照“宣告刑”操作。我们认为宜采用“法定刑”操作。主要理由是:在轻罪与重罪划分标准上,理论上存在“实质标准说”“形式标准说”“实质与形式标准综合说”,通说采取“形式标准说”。在“形式标准说”内部,又有“法定刑”说和“宣告刑”说。将犯罪划分为轻罪和重罪,主要是在刑事政策上区别对待,即“轻轻重重”“宽严相济”。要实现这一功能,前提之一就是轻罪重罪是确定的而非弹性。此外,如采“宣告刑”说,由于具有众多的刑罚调整情节,实践中不易把握。
 
  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中,侦诉审的协作至关重要。重点是要做到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轻罪案件快速办理侦诉审衔接机制。在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推进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不同审判程序之间、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衔接,如专人对接、统一移送、集中办理、文书简化,以实现案件的全流程快速办理。二是形成常见轻罪案件统一的证据取证指引。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前端取证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程的效率快慢。对常见轻罪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要点、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避免因初始证据取证问题影响轻罪案件快速办理。三是以信息化促进全流程提质增速。充分运用“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案件流转的便捷高效、案件办理的规范标准。
 
  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中,时限设定上应当遵循客观办案规律,在法定时限内应快尽快。既要注重追求效率,不程序繁琐;又要注重办案质量,保证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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