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为投资人追讨钱款是立案后司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重点,所以,绝大多数这一类型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向涉案犯罪嫌疑人追讨赃款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案发,都是因为集资公司无法再兑付高额利息,集资游戏玩不下去了,才会有投资人报案,因此,资金窟窿往往已经比较大,很难仅通过原集资公司资产作价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方式是尽量向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包括股东、高管、经理、一般业务员、中介等),追讨不足款项。
包括上述人员的提成、分红、奖金、代理费,返点、佣金、甚至普通工作人员的工资等,都会涉及到,对于负主要责任的公司股东以及高管。司法机关采用冻结个人资产、变卖房产也属正常。总之,是为了尽力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维稳需要。为提高涉案人员还款的积极性,实践中,对于能够积极退赔、还款的,在量刑上会有一定的从轻。
此外,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2015),对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和财务已经转移给他人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也会被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