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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及律师办案纲要(尹海山)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30 16:04 阅读: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及律师办案纲要(尹海山)

作者: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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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

二、上海市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法律条文。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六、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口头合同否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七、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

八、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

九、合同诈骗经济纠纷区别

十、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十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十二、律师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在97《刑法》中分别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分为不同的个量刑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刑法》没有进一步明确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定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仍比较散乱。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规定:

1是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的,在上述《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是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是各地方司法审判机构在上述两个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地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出台后,依据刑法适用的相关原则,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已经由《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2000——4000”这一标准提高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确立的5000元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对于合同诈骗罪金额小于5000元的不再作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来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falv119.net

(尹海山律师提示:诈骗数额大小不是“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的唯一标准,需要关注的另外一方面是“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是量刑时考量的因素,对于什么是“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也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手段恶劣、动机极其卑鄙、或者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属于“情节严重”,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救助、医疗等款物,或者给被害人造成破产,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恶劣后果的,也会被视为“特别严重情节”。)

二、上海市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上海地区合同诈骗罪量刑的标准,根据上海高院和高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2008)的相关规定,确定为:

1、 个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顿巨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颠特别巨大'

三、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法律条文

1、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将其单列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罪。

2、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falv119.net

四、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同时还列举了以下五种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尹海山律师提示:上述第(五)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属于兜底条款,对于实践中无法穷尽列举的类似行为作了概括性规定,从立法的角度讲这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往往由于规定的不具体、明确,导致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此常常有不同的理解,引发争议。)

3、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除具备上述要件外,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

(6)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7)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8)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

(9)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10)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等。

(提示:上述行为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签订合同,不以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六、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一、合同诈骗数额的多少,是法院量刑最直接的参照标准。合同诈骗罪中,往往涉及三种数额,1受骗损失数额,2实骗数额3行骗数额。

受骗损失数额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

实骗数额即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

行骗数额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到的诈骗的总的数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

多数情况下,受骗损失数额与实骗数额是相同的,但也存在受骗损失数额大于实骗数额的情形,如资金被骗走,工厂、企业无流动资金,造成了停产、破产,就会造成受骗损失数额大于受骗数额的情况。行骗数额通常也是大于实骗数额,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并不能全部取得意欲行骗的全部财物。

对于以上哪三种数额,究竟以哪一个作为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 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七、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口头合同是否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合同诈骗案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即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而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也包括承包、合伙、联营等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对于婚姻、监护、收养、赡养等主要与身份相关的协议则排斥在外。

此外,行政合同也不包括在内。

对于口头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作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之一,应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应排除在外。其与书面合同的差异主要还是体现在取证、证明等证据学意义上。

(提示:对于利用保险、集资、票据、开具信用证、信用卡等实施的诈骗行为,因为刑法已经单列为保险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故亦不包含在本罪之中。)

八、合同诈骗中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

合同诈骗案的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最后分得的财物往往并不相同,有的时候甚至低于法定的追诉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以“分得”的数额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总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同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来确定其量刑轻重。

九、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是否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重要不同在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并具有履约的主观意愿,只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导致了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从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严重损失。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falv119.net

(尹海山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尤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3、对于行为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财物如何处置。是否存在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不打算归还等情况。 4、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于客观因素还是行为人主观原因。5、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实际行动。以上几点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是否存在“诈骗”意图尤为重要,也是律师为合同诈骗案辩护需要特别关注之处。)

十、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陷入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比如:为尽快把商品销售而隐瞒了商品的某些瑕疵,就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都发生在经济交往中,都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主观方面都有欺诈的故意但二者又有本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打算真实履行合同义务。而民事欺诈行为并不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民事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创造履约条件,而对履约能力有所夸大,虚构和隐瞒,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与行为人订立合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与对方达成合同,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行为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往往冒充某种身份,冒用他人名义以虚构的单位名义来签订合同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对方的信任。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身份,其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虚构与合同条款内容相关的情况,如隐瞒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或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产地、成分等做虚假的说明和介绍;

(3)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

(4)后果不同。构成合同诈骗,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责任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行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实施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falv119.net

(提示:虽然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存在以上不同,但二者也有联系: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3、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 )

十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根据刑法第266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的,就不能再按照普通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2)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诈骗罪不需要求有特别的手段,而合同诈骗罪需要有“合同”,但也不能简单地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的内容而言只限于经济合同

(3)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一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4)追诉标准不同。构成诈骗罪金额较低达到两千元即可,而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

十二、律师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从我办理以及接触到的合同诈骗案例来看,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不在于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区分,第一是因为合同诈骗与这些罪名在客观行为上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第二是从刑事辩护的目的讲,如非罪与罪之间量刑差别悬殊,否则把被告人的罪名从甲罪辩护为乙罪,实际意义不大,也不在于一些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是否能被认定。这些方面都比较明显,也比较容易与司法部门达成共识。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falv119.net    

争议最大、同时也是辩护核心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的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应该看作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行为人最初订立合同是为了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合法利益,还是从一开始就有虚构主体,虚构项目等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2、被告人在订立合同之初是完全具备、还是部分具备、或者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

3、是否属于刑事司法不当介入经济领域,司法部门是否错误地把经济问题作为犯罪问题来对待?

4、如果有欺诈存在,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欺诈的目的是骗签合同还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5、司法部门的认定是否有先入为主,以报案人观点为其观点?

6、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因素造成还是被告人主观所为。被告人是否积极弥补对方损失?

7、被告人占有对方财物是否有归还意愿?是属于临时占用还是意图永久占有?是否属于”借鸡生蛋“临时占用,短期将归还?

8、案件的认定是否过度依赖被告人口供,审讯中是否存在诱供等不当措施?

这些问题是刑事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首先要搞清楚的,并应当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断追问的,对于认定案件的性质以及组织辩护思路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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