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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件中哪些因素影响取保候审的办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13 21:01 阅读:
(原创文章  请勿转载)
 
尹海山律师
 
 
取保候审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能够办理取保候审之后,能够增加以后法庭判处缓刑的概率。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考虑是否批准职务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首先会考虑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和法律规定“不得”办理取保候审的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即具备“许可”办理的条件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二类情况:即法律规定“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
 
1、累犯不适用。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如果职务侵占案件是多人共同作案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对于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犯不适用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见《刑法》第65、第74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版)第81、82条)
 
用再通俗一点的话说,属于上述第二类情况,基本上就不用考虑了。但是,即便属于第一类情况的职务侵占案件,也并非就一定能取保候审,还需要具体分析: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如果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这两类,那么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大。甚至不需要当事人去申请,公安机关会主动为嫌疑人准备好相关手续。因为这两种情况中,如果存在孕妇、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嫌疑人,那么收监之后对于羁押单位会是个麻烦,所以他们很乐意为这种嫌疑人办取保,但是要注意,这里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的传染病以及导致嫌疑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一般性的高血压以及其他慢性病不在考虑范围,羁押场所对于是否属于上述疾病要通过内部医务人员鉴定,不会因为当事人家属拿几张过往的病例或者诊断书来就会认定为此种情况。
 
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案发后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并关押了一段时间,关押时间已经达到法律所允许的侦查阶段最长时间,继续关押则会导致超期羁押,但是案件又不具备结案、撤案的条件,所以,用取保候审这个强制措施取代“逮捕”这个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也是不得不办理取保候审的,他们无从选择。并且,这种情况和我们强调的为争取“缓刑”取保关系不大。所以,这里不多讲。
 
如果不属于上述疾病、怀孕和法定羁押期限到期这几种情况,影响一个职务侵占案件能否取保候审的还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职务侵占的金额。
 
金额越大难度越大,按照目前(2021年的规定)一般而言涉案超过100万的案子,难度会倍增。这里面的逻辑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公安人员愿意给某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往往意味着公安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认为此人在案件中的行为和情节,以后经过法庭审判是有可能判缓刑的,因此,对于金额太大,明显已经不符合缓刑条件的,自然也就不会再搞取保候审。(根据《刑法》第72条  缓刑只适用于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否则,在侦查阶段搞一个缓刑,到了法院阶段公安又得重新再抓一次人,这就很麻烦,对各方面都不舒服。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不会判缓刑的案件,公安基本不愿意取保候审。
 
2、自首情节。
 
自首情节除了对量刑有影响,对于争取办理取保也有积极作用,司法部门一般认为有自首情节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接受法律审判,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念头。那么对其取保候审,不收监羁押也可以保证案件正常的侦办。
 
3、退赔金额多少。
 
退赔金额多少既代表着嫌疑人事后的主观悔罪态度,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进行实质性的弥补、抚平。
 
4、职务侵占的基本情况是否已经查清?涉案人员是否均已到案?
 
一般而言,案件基本情况尚未查清楚以及尚有涉案人员未到案的都不会办理取保候审。
因为案情还可能有变数。尤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而言,涉案人员不到案,不录口供,那么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责任往往还不能分清。审慎、有经验的办案人员不会在还没有完全搞清楚案情之前就做决定。
 
5、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认罪?
 
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承认的,公安一般也不愿意办理取保候审。一层原因是因为他们认为不认罪的嫌疑人悔罪态度不好,另外一层原因在于,他们希望在取保候审之前,也就是在把人放出去之前就能够完成扎实的认罪口供笔录,这样,即便把人放出去之后有了什么变化,但是,嫌疑人之前的认罪笔录在他们手上,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也多半影响不了案件走向。
 
 
6、嫌疑人是否当地常住人口。
 
相对而言,本地人办理取保候审总是要容易一些,外地人,尤其系跨省抓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一般不愿意取保候审。因为一旦这些人员逃匿之后再要抓捕会很麻烦。
 
 
7、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串供、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情况的,不会取保。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几方面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分析、考量,单独某一方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实践中未必能保证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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