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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执法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5 阅读:
 
冒充执法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案情】黄某在县城遇见张某、罗某正在贩卖山寨手机,黄某突发奇想,拿出随身携带、曾在某单位当保安时用过的保安证,在两人面前晃了一下,自称“我是公安局的,这是我的警官证,你们贩卖山寨手机是违法的”。说完便当场“没收”了张某、罗某的仿诺基亚E71手机两部及附带的电池、充电器。
 
【分歧】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过期的保安证冒充执法人员执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交出手机物品,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用过期的保安证充当警官证,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收”商贩贩卖的山寨手机,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构成招摇撞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黄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一般而言,区分两罪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则涉及到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及其法律适用,需认真分析。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界限的关键: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第266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时该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用过期的保安证充当警官证,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收”商贩贩卖的山寨手机,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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