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案例 > 典型案例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1:19 阅读: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潘强
 
被告人潘强系海门市A镇财政所会计,2008年9月受海门市A镇政府委托与他人一起对南通华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实行个人承包租赁进行审计评估,其在审计评估前收受南通华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后按蔡某的指令将其中人民币6700元分给审计评估组成员朱某,自己得人民币23300元。随后在对南通华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审计评估时,其对蔡某虚列的人民币57万余元预提费用未加核实即予以认可,并形成了审计评估结论,该结论作为海门市A镇政府与蔡某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依据。南通华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底将该57万余元预提费用分别转到待摊费用(资产类)和其他应付款账户上,后蔡某在承包租赁期间造成了巨额亏损,被告人潘强的行为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人民币57万余元。
 
[审判]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强利用担任海门市A镇财政所会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潘强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明知虚列预提费用57万余元不加核实即予以认可,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潘强受贿和滥用职权行为有密切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强全部退还赃款,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潘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潘强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强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的本质或者说其要害在于“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自己权力范围内的或者与自己权力相关的私利,以换取行贿人提供的财物。受贿罪的客体(法益)是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由于受贿罪的行为特征之一在于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可分为谋取合法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两种类型:前一类型由于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故一般不会产生与渎职罪的竟合问题;后一类型由于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于是在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基础上又产生危害国家机关某项具体管理活动的后果。并且后一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居受贿罪的多数。因此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受贿且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想象竞合的罪数形态,想象竞合是一行为(在受贿罪中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受贿犯罪中收受贿赂要件实际上与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要件竞合。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渎职犯罪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要件竞合。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在主体、主观要件层面均具有完全的重合性。受贿且渎职行为虽然涉及两个罪名,但只符合一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在处理想象竞合时一般采取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以此,对受贿且渎职行为按照重罪定性。
 
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次序确定重刑。在同一个档次的法定刑里,哪个法定最高刑高,就按哪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潘强受贿人民币23300元,应属刑法中“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适用第383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有两个档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被告人潘强的行为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人民币57万余元,可在第二个档次上量刑,该档次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处罚较重的处罚是按受贿罪处理。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贪污罪还是侵占罪?
下一篇:已确权但未登记过户给本单位的不动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