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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购买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2:34 阅读:
 
 
来源: 郑州检察网  
 
 
案情
 
张某为了抵扣自己公司成本,减少纳税,一直想购买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日,张某无意中听人说起王某手里有许多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找到王某,以10000元价格从王某处买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共计163份,票面累计金额180万元。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明知王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盗窃所得,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意见分歧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张某所在企业因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成本,在明知王某是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予以购买的行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有学者认为属法条竞合,也有学者认为属想象竞合犯,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评析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第二,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罪名与犯罪构成并不相同,但罪数毕竟以犯罪构成为基础,而不能脱离犯罪构成。
 
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亦即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因而触犯数个罪名,但在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即一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全部包容或部分包容,所以实质上至完全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只使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论处。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确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一行为,都是一罪,此外,想象竞合犯触犯罪名自然也涉及数法条,法条竞合犯触犯数法条也不免涉及数罪名。但两者还是存在着重大区别的,应当加以划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想象竞合犯往往造成数结果、侵害数个法益。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明知王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盗窃来的仍然予以购买,其侵害的法益明显是两个,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其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正因为如此,站在法益说的立场上,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际的数罪,只是按行为说认为是一罪。而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却没有造成数结果、侵犯数法益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虽然也涉及数法条,但是法条之间没有重合关系,分析本案可得出,张某明知是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但这两个罪名是没有关联的,彼此之间也不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法条竞合触犯的数法条之间必然存在某种重合关系。例如甲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乙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收取30万定金后逃逸。甲的行为既符合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也符合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就有重合关系。
 
3、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两者的处罚原则也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适用的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而法条竞合处罚的原则仅仅一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不一定按其触犯的重法条处罚。
 
据此,我们可以把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的情形清楚的区别开来,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明知是王某盗窃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购买的,其行为应当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断。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则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则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加重处刑规定。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未作规定,目前也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多从犯罪数额大小、犯罪行为次数、原罪的轻重等方面予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花费10000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罪也只是盗窃的罪名,其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不论在数量上还是数额上都符合此罪的标准,本案中,张某明知是盗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同时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根据两罪的量刑标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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