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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制适用的基本思路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0 15:32 阅读:
 
基于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扩张现实和限制适用的法理要求,我国应当积极探索限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的措施。笔者认为,可按照以下两个思路展开。
 
1、总体思路
复合法益的司法展开
 
复合法益论更契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本质。具体而言,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断应当坚持具体危险说,即应当根据行为当时的情况判断是否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如果没有造成危险,则不适用该罪。基于此,我国应当从保护法益的角度,适当限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核心是将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具体危险的行为排除在外。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已经初步表明了其立场。201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该复函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也仅限于如实代开行为。但这已经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法益的立场。基于此,我国应当以复合法益为指引,进一步延展适用,对更多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具体危险的虚开行为作出罪化处理。
 
2、具体思路
行为范围和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扩张适用,坚持复合法益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限制适用的具体思路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行为范围的限制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范围限制主要是对“虚开”行为的限制,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具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性质的“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具体思路是对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改后公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开行为作限制性理解。核心是在“三流一致”的问题上,只要存在货物、应税劳务流,即应认定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经营业务,不要求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也不要求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按照这个思路,“如实代开”“挂靠开具”以及“高开低征”等行为因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均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
第二,不具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目的的“虚开”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这是指行为人开具发票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且如实缴纳了相关税款。实践中常见于为了虚增营业额、制造虚假繁荣而虚开。对这类行为因其未危害国家税收利益,也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按照这个思路,前述的“无骗税目的的虚开进项税额行为”“增销售环节的虚开行为”以及“无货对开、环开”(即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但行为人开具时无骗税目的,但开具后又产生骗税目的并进行申报的,则可按逃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责任。
 
2、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目前仍然沿用了1996年的标准。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答复出台的背景是1996年的司法解释虽未明令废止,但对其中关于数额标准的规定确实已明显滞后、失当,若机械适用该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量刑,将会导致类似犯罪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客观地说,该答复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之于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有极大的提高。
不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的以下两个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该电话答复只针对数额标准作出了解释,但《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一条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上仍然沿用了1996年司法解释的过低规定,且该规定仍然有效。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作为计算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采取这一计算标准,还是以虚开的税额作为计算标准,电话答复本身没有明确。据此,我国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和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有效发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保护功能,又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适用对经济发展的误伤,进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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