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司法上如何认定?
一、概念:
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不要求造成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具备为既遂,属于危险犯。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特指公路交通运输,并不包括航空、铁路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果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四)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故意的主观罪过,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可能构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相应具体犯罪。
三、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过失犯罪,都危害到公共安全。两罪的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造成1人重伤以上后果,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需要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就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更广,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酒后、吸毒后、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等,都有可能成立该罪;而危险驾驶只规制追逐竞驶和醉酒两类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私设电网、驾车向人群横冲直闯、向人群开枪射击等。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从主观方面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有可能导致不特定他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毁损,故意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此时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行为相关,但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虽然就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为故意,但对危害状态的形成是持否定态度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就驾驶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驾车向人群横冲直闯,而且往往造成大量人财物的损害;而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醉酒驾驶和追组竞驶且情节恶劣两种情形,并且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的侵害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犯罪
与危险驾驶行为相关,而侵害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犯罪通常是由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所导致的。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个犯罪计划,有计划地进行醉酒,故意或过失地令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状态,进而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此时就要考虑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成立的可能性。
总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与上述几种犯罪的关系是:
其一,在犯罪过失支配下,两类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相应危险,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二,在犯罪过失支配下,造成相应损害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三,在故意的支配下,向人群横冲直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四,在原因自由行为状态下,危险驾驶构成故意或过失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也可能成立相应财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