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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区分情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4 16:20 阅读:
认定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区分情形
 
 
                                       
      如何区分一般借贷纠纷与金融犯罪,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判断好这一关键点,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非法占有的司法推定。在进行司法推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推定的事实被看作是已经得到证明的真实性事实。因此,必须保证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推定事实才可能是可靠的。二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推定逻辑上必须具有严密性。三是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辩解,以此反推刑事推定的成立与否。推定是根据真实的基础事实作出的优势盖然性结论,有一定的或然性。为了防止偏差,必须以行为人的反驳加以验证。在实践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的内容,结合刑法对金融犯罪中客观行为的描述,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特定的金融行为的资格、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资质以及是否实施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进行刑事推定,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 
 
      间接故意的认定。对于间接故意是否属于金融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间接故意”就是在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中“借鸡生蛋”这种行为,即行为人为解决资金问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投资活动。至于是否有偿还能力,行为人没有把握,要看盈利情况。有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就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没有区分的必要,且行为人采用诈骗方法,对给集资人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已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属于典型的目的犯,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对于这种行为,若单纯根据最后产生的危害后果倒推行为的性质,有失公平客观。因为按照上述观点,在间接故意主观意识的指导下,行为人盈利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定性:若行为人能够归还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若投资失败,则转变为集资诈骗。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没有变化,仅因行为结果的不同就造成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有客观归罪之嫌。 
 
      区分情形对待。在金融犯罪中,还有两种常见情形。一是在多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中,一些参与者或帮助吸收存款的涉案人主观方面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主犯的非法占有目的也不知情,只是进行了帮助吸收资金的行为,从中获利。二是非法集资人仅对吸收的部分资金有非法占有故意,或者非法集资人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对上述情况的定性,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根据危害结果客观归罪。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仅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实践中,怎样区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目的,如何确定主观目的转变的时间点难度很大,需要全面综合考量。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 海山 律师编辑)
 
 
 
 
 
(作者   于 强 孙 冰 赵 爽    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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