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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严格限定十四至十六周岁主体的刑事责任范围——李某盗窃时使用凶器逃跑能否转化构成抢劫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4-02 16:40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5岁),由楼外墙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9号楼1单元605门内,窃得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苹果牌3型手机,藏匿于该栋楼内。当日5时许,李凤志再次进入该户内,翻出一把刀随身携带,继续翻找物品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害人杨某返家持钥匙打开房门,李某持刀对杨某说了一声“哥们”,杨某见此说“你走吧”,李某逃离。第二天李某返回该栋楼将笔记本和手机取走后变卖,共得款1000元。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抢劫罪向辖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辖区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对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复议后向我院提请复核。
 
 
    二、分歧意见
 
    该案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能否构成转化的抢劫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犯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只是说明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二种情形,并未明确说明相对责任年龄的人造成其他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犯罪。理由是: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将转化型抢劫罪排除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行之外,充分考虑了此类主体对非典型抢劫罪的抢劫性质认知能力有限的因素,缩小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劫罪”范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即使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轻伤害后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有意显示凶器,但未实施针对人身的暴力,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小,故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至于其后续暴力、威胁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就定何种罪,比如定故意伤害罪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已经近似于成年人,因此,《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较明显的区别,“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和坚持的一贯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原则最早在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确立,此后成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总则和分则两方面加以规定, 对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立法精神出发,并将其贯彻到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刑罚适用的具体规定中,对虽然实施了一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一小部分未成年人不予定罪,而是采取教育等其他手段,这无疑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创造更多机会,可以达到使其改过自新的目的,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盗窃、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为主,按照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人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行索物行为、未达到法定条件的盗窃行为都不作为犯罪论处,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能构成罪行转化等等,符合刑事责任与责任能力相适应的刑事法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大量未成年人从国家的刑事否定评价中解脱出来,不因上述行为被打上少年罪犯的烙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有利使他们改恶从善,尽快地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新人。
 
(作者: 杨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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