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网络诈骗犯罪趋势与预防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19 14:11 阅读:
网络诈骗犯罪趋势与预防
 
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诈骗类案件为蓝本分析——
 
网络诈骗犯罪趋势与预防
 
作者:薛博文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金融贷款、游戏平台、电信业务办理为代表的诈骗类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智能化、团伙化趋势日益明显。通过对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2017年至2019年所办理的诈骗类案件分析梳理,笔者拟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以为今后反诈骗预防机制完善及诈骗类案件办理工作提供参考。
 
诈骗类案件总体趋势
 
从青浦区检察院2017年至2019年所办理的诈骗类案件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大趋势:
 
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截至2019年,诈骗类案件已占青浦区检察院受理案件总人数的12%,成为该院经济类犯罪第一大类罪名。从罪名分布来看,普通诈骗占比最高,占近三年受理案件总数的73.5%,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时有发生。从案发趋势看,诈骗类案件受理数每年以超100%的增长幅度呈逐年攀升趋势(见表1)。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无业者居多。诈骗类案件本市户籍人员占20.6%(其中本区户籍人员占11.3%),外省市户籍人员占比达79.4%。相较其他犯罪,该类型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高,大专以上占比达21.2%,特别在游戏平台类案件、金融贷款类案件中,犯罪主体普遍年纪较轻,多为在校及刚毕业大学生,学历较高。身份上无固定职业者占53.8%(含社区矫正、服刑发现漏罪罪犯)。
 
犯罪手段多样。通过对近三年的样本分析,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卡诈骗达到86人次,微信、支付宝达到58人次(其中微信52人次),现金诈骗达到50人次,多种方式(网银、微信、支付宝、现金、信用卡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达到202人次。由此可见,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诈骗类案件的犯罪手段已从传统的现金交付式逐渐转变为利用互联网银行、支付平台转账式,也愈发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见表2)。
 
犯罪金额增幅较大。据统计,近三年诈骗类案件审结的567人次中有201人犯罪金额达5万元以上,占诈骗类案件审结人数的35.4%,认定为犯罪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98人犯罪金额达50万元以上,占审结人数的17.3%,认定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
 
诈骗案件主要类型及特点
 
近年来,社会经济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使诈骗案件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以网络为依托的各类新兴诈骗手段不断涌现,主要集中以下几大类:
 
金融贷款类。如某犯罪团伙以“高额返利”的网络平台为媒介,通过招商会、自我宣传等方式,由全国各地的区域代理、招商经理招揽会员,承诺在平台交易并充值所谓“消费金额”后即可每天返还积分并折现,最终500天内即能累计获得所充金额6.25倍的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账户,用于支付本息、进行挥霍等。
 
网游诈骗类。如某犯罪团伙利用公司购买的社交账号,使用婚恋社交软件,伪装成漂亮女性身份吸引男性被害人,后以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诱饵,给被害人发送游戏下载链接让其下载游戏,被害人下载游戏后,运营组人员以在游戏中用于结婚、举办婚宴、买房子等进行消费,并许诺可以在线下发展关系,一旦被害人拒绝再次充值,运营组人员即会推荐各种借款平台诱使被害人继续在游戏中进行充值,公司人员可获得被害人充值的80%的高额返利,工作人员可获得相应的高额提成。
 
电信业务办理类。如某犯罪团伙以“音锁通讯”名义招聘话务员及业务员多人,并指示上述人员以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隐瞒手机套餐中已有的每月话费返还的优惠活动,虚构办理该套餐需要预存话费后分24期返还并赠送手机1部的事实,与客户签订合同,骗取客户共计约1000万元。
 
民生诈骗类。如某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身份后高价兜售价值低、品质劣、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用品,如地板油、油烟机、燃气灶等,以销售产品为名行诈骗之实,销售地遍布本市各区,受害人众多。
 
电信网络诈骗类。此类案件多以互联网为依托,以独立个案的形式呈现。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QQ等手机软件,发布虚假的产品代购、婚恋交友等信息,以冒充身份、虚假描述、夸大能力等犯罪手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达骗取被害人财物之目的。
 
上述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犯罪手法新颖化。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如平板电脑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急于贷款的心理,告知对方贷款审核通过,需要一定手续费,并且可以提供一个平板电脑用于刷脸认证,平板电脑用快递方式寄送。被害人收到平板电脑,扫码给快递员数千元费用。随后犯罪嫌疑人提供各种网贷的二维码,让被害人自主申请贷款,但是这些贷款都无法审批,被害人报案案发。
 
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嫌疑人紧跟科技发展步伐,利用科技成果实施远程犯罪,利用非法网络程序骗取被害人财物。如在王某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提升被害人淘宝店铺销量为幌子,诱使被害人注册刷单软件账号,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后台刷单佣金比例,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
 
犯罪组织团伙化。为获取高额利益,目前,犯罪分子往往选择专业化诈骗模式。如鲨游案,该犯罪团伙分为推广组、运营组、管理组等多个组别,各个小组分工明确,推广组选定目标引诱被害人下载游戏后交由运营组成员诱使被害人进行充值消费,再交由管理组人员进行高额分成,组与组之间紧密联结、环环相扣,专业化诈骗模式日趋显现。
 
诈骗类案件办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根据笔者调研发现,诈骗类案件办理主要有以下突出问题:
 
被害人人数众多,金额认定较为困难。上述前四类诈骗案件中,反映出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人数众多,如在众合乐购案中,受害人数近百名;在地板油、油烟机等案件中,受害人数达百名。正因如此,导致侦查机关无法逐一搜集被害人陈述,由于被害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报案等原因,又导致侦查机关取证困难,直接影响案件金额的认定,也间接导致此类案件补充侦查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比例普遍偏高。
 
防控风险意识薄弱,群体事件偶有发生。近年来,防诈反诈的宣传力度和查处力度从未松懈,但诈骗手法不断推陈出新,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大部分被害人缺乏专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意识,对投资的风险缺乏正确判断和评估,使部分被害人陷入窘境,且防诈反诈意识薄弱令其身陷诈骗圈套而毫无觉察。在部分集资诈骗类案件中,由于涉案金额较大,部分被害人聚众访、缠闹访问题较为突出。
 
反诈预防机制滞后配套体系亟待健全。实践中特殊对象的教育效果欠佳,据统计,近三年来,在审查起诉的567名诈骗类案件被告人中,有57名被告人具有刑事处罚(含2名劳教人员)前科,再犯率达10.1%。反诈工作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课题,需要从刑事处罚、行政管理、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协作配合,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社会综合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办理此类诈骗案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青浦区检察院在办理上述诈骗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公安机关侦破相关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加强跨区联动服务国家战略。借助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家战略,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检察院紧密协作,为合力打击诈骗类犯罪和经济发展提供检察保障。一是统一法律适用意见。共同建立专办组,对电信网络诈骗、涉疫诈骗等侵财侵权类犯罪,联合开展线索收集、案件研判、案例汇总等工作,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二是协同开展“云办案”。用好三地跨区域取证协作等部分办案工作“代办制”,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展诈骗类案件的询问、讯问和不起诉宣告等工作,并推行认罪认罚辩护人异地“云见证”。
 
适时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一是完善检察官专人联络制度。青浦区检察院根据青浦区域特点指派检察官与辖区各派出所治安管理专员每日联络,统一收集相关诈骗类案件线索,及时跟踪后续进展。二是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诈骗类刑事案件第一时间派员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研判分析案情证据,并针对临时突发情况制定详细提审预案,在众合乐购案、鲨游案等案件中,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明确取证方向,使得案件侦查得以快速铺开;捕后持续跟进,列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为后续案件处理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紧盯重点领域打早打小。近期对利用口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展专项排查,对发布虚假防疫物品出售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做到全程、全部跟进,如对一起利用微博平台以贩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采用将银行卡账户实名信息与微博账户信息比对等手段,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快速刑事立案,避免民众财产继续遭受损失。
 
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办案模式。在抓好案件办理的同时,青浦区检察院积极总结经验,走出去,请进来,加强沟通。定期邀请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青浦区法院专家,对案件展开深入探讨,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青浦经验。青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应当地公安机关的邀请为当地侦查机关作网游诈骗类案件专题讲座,通过对其所承办的鲨游案等案件的剖析为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取得了良好效果。
 
对策及建议
 
为提升诈骗类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针对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强化司法联动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公检法三机关加强联动,及时总结办理新类型诈骗类案件经验,提炼类案证据标准,强化沟通,促成共识。针对不同类型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参照类比,形成切实、可行的证据标准。综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银行及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切实降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比,实现类案查得清、诉得明、判得准。
 
加大打击力度,发挥法治宣教作用。强化源头预防,建议公安部门坚持常态化打击,加大对新类型诈骗案件,如集资诈骗类案件、利用重大社会事件类诈骗案件、民生类诈骗案件等群众关注度高,影响恶劣,易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等,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快建立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特别要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延伸监测触角,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对金融风险隐患洞察、监测、处置能力。借助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反诈典型案例、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形式,重点宣传诈骗类案件的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提升宣教实效。
 
关注重点对象健全社会干预体系。在银行、小贷公司、房产交易场所、娱乐场所、酒店等重点场所加大宣传力度。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员工等涉及诈骗违法行为,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提高社会约束力。将诈骗前科纳入公民个人诚信体系,违者降低个人信用等级,提升其违法犯罪成本,杜绝此类人员重蹈覆辙。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网络诈骗犯罪趋势与预防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要强化“基础事实”查证
下一篇:“美术作品”应属侵犯著作权罪中“其他作品”范畴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